借钱不还属于不当得利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4 02:58:46 368 人看过

一、借钱不还属于不当得利么?

1、借钱不还不属于不当得利,借款和不当得利区别是比较大的,借款是基于双方协商,出借人出借款项,借款人到期后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一种法律关系。而不当得利是侵权行为,不是基于协商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未签借款合同,哪些材料可以作为债权凭证

1、没有签订借款合同,这些也可以作为借贷凭证

(1)收据。

(2)借条。

(3)欠条。

(4)汇款凭证。如汇款单、银汉汇款记录,可以证明汇款事实,但不一定能作为债权凭证,具体由法院判断。

2、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的补救措施

(1)争取与对方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书

借贷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主要就还款事项协商好。

(2)搜集上述讲到的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客观材料都可以算作是证据,如书证、物证、影视证据、电子证据、证人证言等。

三、恶意不当得利与善意不当得利如何界定

对不当得利中的善意与恶意区分源于非给付不当得利中一种:

1、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不以无过失而不知者为限,因过失而不知者,亦属善意。

2、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基于得撤销而经撤销的行为所为的给付,受领人知其撤销原因的,也视为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于受领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其后知晓的,自知晓之日起,成为恶意受益人。

二者返还范围不同:

1、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价额。

2、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益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

对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的范围因善意与恶意而不同,应当说这是民法理论讨论的问题。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

2、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3、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划分,最基本的划分是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将其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基于这些事由构成不当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无受其利益的权利,所以,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无法律上的原因”即为受益者无权利而受有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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