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财税[2001]1902号
第一条为了合理调节国家、集体和农民分配关系,促进首都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北京市市委、市政府《关于郊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京发〔2000〕1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业税。
第三条农业税实行比例税制。
第四条对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
(一)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收入;
(二)园艺收入和水产品养殖收入;
(三)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业收入。
第五条农业税计税土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第六条农业税计税价格,按2000年本市规定的玉米收购价的中等价格确定,为每公斤0.98元。以后年度,实际收购价格波动幅度不超过5%,计税价格可以保持不变。
第七条计税收入按照常年产量核定。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五年的农作物平均产量确定。
(一)本市农业税主粮为玉米。
(二)种植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等农作物取得的收入,比照同等耕地种植玉米的常年产量和收购价格折合成玉米,以公斤为单位计算。
常年产量确定后,保持长期稳定。除计税土地面积和计税价格发生变化外,不得调整。
第八条农业税税率为5%,农场的农业税税率为3%。
第九条农业税征收附加,附加的比例为农业税正税的20%。对农场不征收农业税附加。
第十条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荒滩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当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山地上新垦植或者新垦复的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从有收入当年起,免征农业税七年。
第十二条纳税人从下列土地上得到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林业、水利院校用作农业实验的耕地;
(二)对农业系统事业单位的农作物良种示范繁殖农场,其免税面积以征收机关核查的实际繁殖良种的耕地面积为依据。凡良种繁殖面积占农场总耕地面积70%(含70%)以上的,全额免征农业税;良种繁殖面积在70%以下的,对繁殖良种的耕地免征农业税,对未繁殖良种的耕地,照章征收农业税
(三)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
第十三条革命烈士家属、残疾人和其他纳税人,因生活贫困而纳税确有困难的,免征农业税。
第十四条对低收入村三年内免征农业税。
第十五条纳税人种植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歉收五成以上的免征;歉收二成以上不到五成的减半征收;歉收二成以下的不予减征。
第十六条农业税及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可以委托乡镇财政所或其他部门代扣代缴或代征。
第十七条代征单位应当根据核定的农业税依率计征税额,编制农业税及附加征收清册,报区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书。纳税人应当按照纳税通知书的要求,到指定的征收地点缴纳农业税税款及附加;代征单位收到税款后,应当开具全市统一印制的农业税及附加完税凭证。
第十八条按政策规定免征农业税的土地,在规定的免税年限期满后,征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比照相邻计税土地的常年产量及相应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税及附加。
第十九条农业税减税、免税的标准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农业税及附加分夏、秋两季征收,夏征期为每年的7月1日9月30日,秋征期为10月1日至12月25日。区县征收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种植农作物的品种及其收获时节,在秋季一并征收。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缴纳农业税及附加征收代金。农业税及附加缴纳实行实物交纳、金额结算的,征收机关可以委托粮站在收购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少报计税土地、农业收入以及用其他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农业税应纳税款及附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同征收机关在农业税及附加征收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先依法缴纳农业税税款及附加,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纳税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征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业税及附加征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纳税人财物的,或者玩忽职守,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税收遭受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农业税及附加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本办法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区县,其他区县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税管理试行办法
65人看过
-
北京市农业税计税土地及常年产量核定办法(试行)
273人看过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全文
59人看过
-
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80人看过
-
房产税试点城市按新法实施
62人看过
-
武汉市实施农民宅基地换房试点
192人看过
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 作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停止征收农业税不仅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 更多>
-
北京市房地产调控条例实施办法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42011年02月16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落实各项限购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
北京市实施规则北京市社区矫正的第31条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26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区县司法局及司法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心理辅导,司法所应当每月进行个别,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
-
北京市居住证办理地点?湖北在线咨询 2023-08-30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报暂住登记。办理时限: 1、申报暂住登记。来京人员提供证件、证明齐全,符合要求的,当场领取《北京市居住登记卡》。 2、申领《北京市居住证》。来京人员提供证件、证明齐全,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发《北京市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发的,延长至30日。 3、换领、补领《北京市居住登记卡》。原持有人提供的证件、证明齐全
-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地点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091,在朝阳区工作,并且单位也在朝阳区的,应当到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如果在朝阳区工作,单位在其他区,可以选择在朝阳区或者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区申请劳动仲裁。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