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没住院能索要营养费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9 20:25:50 302 人看过

营养费以什么为范围?

营养费的认定,要看受害人伤情及伤残具体情况,当出现下面六种情况,可申请提升营养费标准:

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体弱受伤较重;

3.属于消化系统功能障碍,如胃肠部分或全部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

4.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消化吸收功能存在障碍;

5.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属于较大面积烧伤。

营养费怎么计算?

营养费=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一般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给。

真实案例

2013年春天,罗某驾驶其自有的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撞上原告葛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造成葛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丰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葛某不承担事故任何责任。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葛某受伤后在家养伤48天,伤情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为6500元。罗某与葛某经协商无果。因此,葛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罗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公司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两被告均辩称,原告诉请过高,一些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没有法律依据,营养费没有医嘱,更没有购买营养品的票据,不应给予支持。

律师点评:本案中,葛某虽然没有住院,更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的加强营养医嘱,但受伤的事实是确实发生的,且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因此,法官应根据受害人实际补充营养的需要结合病情综合认定,酌情支持一定数额的营养费。

总之,没住院虽会影响营养费的索要,但没医嘱才更致命。

一、营养费的证据

营养费的认定必须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需要额外增加营养,需要加强营养的期限等。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对个案而言,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如果医疗机构出具了营养意见,也不能不加以审查及质证就予以采信,因为医疗机构意见仅是参照,不是根据。由于受到医患关系、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医疗市场竞争等影响,很难保证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公正、科学、准确。因此,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进行审查。

对于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在判断真实性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营养意见出具的医疗机构是哪个等级。一般情况下,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及专科医院出具的,可信度较高,因为这些医院医疗技术水平高、比较注重信誉及形象。

(2)营养意见出具的载体是什么。最佳载体是医院的伤、病情鉴定表。一般情况下,医院对病情鉴定表表管理较严,有相对严格的程序和条件规定,需具备较高资历和职称的医务人员(一般是科室主任或主任医师)才有资格出具。其他载体如出院医嘱、病情证明书、门诊病历,一般医务人员均可出具,医疗机构对之监督很少,可信度低。

(3)医疗机构是否对其出具的意见进行了确认。不仅要加盖医院公章,医疗机构还要在意见上对医务人员的职称和鉴定内容进行确认,以增强意见的真实性,减少了人为因素干扰。伤、病情鉴定表一般均具有以上内容,因此,其可信度最高。

(4)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情及伤残的具体情况,结合病历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还不能确定,可以对该项进行司法鉴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医院出具的意见提出自己的质证意见。如果对医疗机构的营养证明意见,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异议,且符合受害人的伤情及伤残的需要,法院会予以认定。对医疗机构的营养证明意见,当事人有异议的,由法官审查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应由主张营养费的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当事人如果不同意申请鉴定,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对营养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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