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2)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3)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二、办理材料
严格按照表格要求填写、盖章
核原件、交复印件
符合相应专业设计资质单位设计
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核原件、交复印件)
同时提交电子文件
核原件、交复印件
同时提交电子文件
同时提交电子文件
严格按照表格要求填写、盖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乳源分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材料齐全的收件人接件,制作收件登记表与申请材料一起递交到相关股室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办理条件的,退还申请人。
3.受理审查:相关股室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以接收到窗口递交的纸质材料为准);该申请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5个工作日内出具电子《受理回执》并制作呈批表呈报相关领导审批;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5个工作日内出具电子《不予受理回执》;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材料有误,5个工作日内出具电子《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进入网办材料补正程序待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受理回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回执》。
4.审批:审批人员对电子材料和呈批表进行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批意见;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发给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相关证件或批文,并附《行政许可送达回执》;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发给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取证: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自行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县公共服务中心住建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收件人接件,制作收件登记表与申请材料一起递交到相关股室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办理条件的,退还申请人。
2.受理审查。受理人员审查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审查决定。该申请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乳源县住建局受理通知书》并制作呈批表呈报相关领导审批;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出具《乳源县住建局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材料有误,出具《乳源县住建局补正材料通知书》待申请人补正材料。
3.审批。受理审查后,审批人员对材料和呈批表进行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批意见;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发给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相关证件或批文,并附《行政许可送达回执》;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发给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取证。申请人到县公共服务中心住建窗口自取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乳源瑶族自治县解放北路3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乳源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二条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
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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