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变更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分为登记与未登记两种情况。已经登记的,还可能发生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请注意,宅基地使用权并非“设立登记”产生。“村里”分给你一块宅基地,即使没有登记,你也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农村村民要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应通过申请并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必须具备村民资格。申请人必须是无宅基地、家庭人口众多确需分户居住的,因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情况的的村民。
第二,申请人提出申请。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将申请提交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如果占用农用土地作为宅基地,则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农用土地转用批准手续。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行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有效转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第一,转让行为应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第二,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第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使用权消灭。譬如出现地震、海啸、山洪、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宅基地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然消灭。《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这里的“失去宅基地”除了自然灾害导致宅基地灭失的情形外,还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或者国家征收而使农户失去宅基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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