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黄”不是侵犯而是保护了妇女权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1:40:06 385 人看过

在公安部统一部署下,连日来,各地纷纷公布了扫黄战果。在发布卓有成效的打击数据的同时,各地均表示,要深挖卖淫嫖娼行为的保护伞。

这源于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此前的表态:对娱乐服务场所等凡涉及卖淫嫖娼和色情表演、聚众赌博、吸贩毒、黑恶势力及保护伞的,要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坚决打击卖淫嫖娼活动的组织者、经营者及幕后保护伞。

有关专家分析,在非法卖淫产业的利益链条中,失足妇女处于最底端环节,受到组织者、经营者和保护伞的层层盘剥,几乎沦为工具。

此前,有人提出,扫黄侵犯了女性的身体支配权。这一说法受到广泛质疑。有关专家认为,扫黄不是侵犯,而是保护了妇女的权益;而且,卖淫行为不被法律所允许,法律只会保护公民合法的权利。

受骗被拐入行现象严重

一份来自高校的调查显示,大部分性工作者入行都是被他人带进去的,在最初的起点上,她们并没有多少选择余地。

来的时候不知道是做小姐的,招工的那人说是做服务业的,在酒店做服务员接接电话,结果到这才发现是在小宾馆做色情服务。一名失足妇女曾对媒体表示。另一名失足妇女则向警方讲述:以为只是做单纯足疗的,只要给客人按摩按摩脚就行了,让他们放松放松,没想到有的客人进去房里就不出来了。

除了被骗外,被拐卖受迫入行的现象同样时有发生,相关媒体报道不断。

2013年,北京大学一个课题组从北京两拘留所收容的失足妇女中,随机抽取了300名进行调查,同时在民间抽取了60名普通女性作为参照组。调查显示,即便小姐组收入远远高于良家组,但在回答如何看待性交易这一问题时,有78.2%的小姐感到耻辱,甚至超过了良家组对性交易感到耻辱的69.8%。

之所以拿着不菲收入却比普通人更憎恨自己的职业,就是因为在这行中,她们几乎毫无尊严可言。禁娼政策研究者刘某分析。

他认为,卖淫行为本身就是对妇女权益最大的侵害。我们现在扫黄常常说背后有利益链,的确这样,经营者、组织者、保护伞,这些都在上端,失足妇女是这个利益链最底层。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教授王某对此深有同感:所以我们如果保护这种行为,其实是在保护她们受虐待的权益,同时是在为欺侮这些女性的人在张目。扫黄实际上不是侵犯,而是保护了妇女们的权益。

法律只保护合法权益

王某对主张扫黄侵犯卖淫者及相关主体权益一说进行过深入研究。他向记者分析,这种观点主要指向三个层面:从微观而言,指的是参与者个人的权益,最主要说的是性行为权;中观而言,指的是企业的权益,大规模扫黄后影响相关企业经营问题;宏观而言,指的是社会治理权的问题,你的行动有合法的程序吗?

仔细推敲,这些说法都是无稽之谈。王某说。

他分析,从微观上看,色情活动的违法性是不容置疑的,违法行为就不存在保护权益的问题,法律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现在我们常常通俗地说,打击卖淫女,但其实这样说不对。我们不是打击卖淫女也不是打击嫖客,我们不打击任何人,这是法治活动,它是打击这种违法行为。王某认为,扫黄没有侵害任何的个人权益,有的只是在执法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参与者的相关权益,比如说名誉权、诉讼权等。

对于侵犯公民身体支配权一说,王太元反驳,打击卖淫嫖娼是保护全体公民的性权利,打击了非法的,才能更好地保护合法性权利。这并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非法的所谓性权利会侵犯更多人的权利。

在中观和宏观层面,王某认为,不管是个人还是组织,只要是参与色情活动,它就失去了法律的正当性,因此打击这些非法单位、个人、区域,什么时候都是合法的。

我们的违法必究是不能分人员、单位、行业,也不能分时机的,而是随时随地的打击,这恰恰使合法经营的企业、行业、区域合法发展权得到了保障,公平竞争权得到了保障。王某说。

社会上流传着这么一种说法——扫黄会对区域经济造成严重损害。对此,王太元说:市场经济的前提就是法制。因此,用一个违法的行为来刺激经济,绝对是畸形的市场经济。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个人和组织都应该旗帜鲜明地支持打击这种畸形的经济。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3日 05: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竞争相关文章
  • 怎样执行妇女权益保护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因此,妇女权益保障需要政府来保障执行。知识延伸——相关法律知识: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
    2023-04-26
    415人看过
  • 妇女权益保护法如何执行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制定妇女保护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对于,妇女权益保障的执行,国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因此,妇女权益保障需要政府来保障执行。
    2023-04-26
    432人看过
  • 市妇联举办妇女权益维护
    9月11日上午,市妇联特别邀请到中国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研究员、中国心理协会会员、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陕西天语婚姻家庭咨询师培训中心主任、陕西省专家讲师团首席专家陈某某院长为大家做题为《婚姻中女性权益的自我保护》的专题报告,市直机关妇女干部、各县市区维权干部约300余人聆听了报告。今年,咸阳市妇联围绕巾帼魅力为主题,举办了女性大讲堂婚姻家庭篇、教子育人篇、权益维护篇和礼仪服饰篇四场专题报告会,目前已举办了三场。咸阳女性大讲堂作为咸阳市妇女工作的一个品牌,以名师讲座、选题新颖、内容丰富为特色,深受广大妇女群众的喜爱,参与听众已经超过上万人。下一步,咸阳市妇联将继续加大创新力度,每年围绕一个新主题,紧贴妇女群众所需,使咸阳女性大讲堂这个品牌能更响、更亮。
    2023-04-24
    431人看过
  • 扫黄打非什么意思扫黄打非是犯罪吗
    开展扫黄非活动是净化文化市场的重要手段,该工作由扫黄办公室(扫黄非办公室)执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反非司)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扫黄打非工作,组织调查大事件,负责全国扫黄打非工作组的日常工作。扫黄是指清除网络色情、黄色书刊、黄色音像产品和舞蹈娱乐场所、服务行业色情服务是指清除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危害人们身心健康、污染社会文化环境的文化垃圾。打非是指打击违法刊物,即打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破坏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分裂的刊物,侵犯盗版刊物和其他违法刊物。扫黄不是文化市场管理的专业术语,而是执法活动。2018年11月16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四部门共同修订发布了新的扫黄打非工作通报奖励办法,从2018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2023-02-12
    80人看过
  • 怎样保护孕妇罪犯的权益
    我国法律对怀孕妇女罪犯的保护也是为贯彻“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措施之一。本文主要介绍了死刑对孕妇怎么执行,以及为什么要实行限制死刑的适用对象。1、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判处死刑:此处审判时包括羁押和提起公诉的整个期间,只要妇女在这个时候怀孕就不得判处死刑;此处怀孕是指审判时怀孕,并且不论宣判前是否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也就是说只要妇女在审判期间有过怀孕事实就不得判处死刑;2、死刑是指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在内的所有死刑刑种:由于死刑缓期执行只是死刑的一种而不是单独刑种,并且死刑缓期执行仍然有可能被判处执行死刑,因此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判处包括死刑缓期执行在内的死刑判决。3、限制死刑适用对象是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由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在执行死刑后面临着婴儿无人哺乳的情形因此为了保障无辜生命的延续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被剥夺生命,这是其一;其二,由于妇女怀孕后会历经一个特殊的生
    2023-06-04
    247人看过
  • 如何保护孕妇罪犯的权益
    保护怀孕和哺乳期妇女的措施有:1、在采取强制措施时,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可以取保候审。对符合逮捕条件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监视居住。2、在执行死刑时,发现正在怀孕的罪犯,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3、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4、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5、怀孕的妇女在符合缓刑的条件时,应当宣告缓刑。一、怀孕刑期怎么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怀孕的妇女犯罪并不影响定罪量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其中就
    2023-03-13
    91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竞争
    词条

    竞争是指个体或群体间力图胜过或压倒对方的心理需要和行为活动。即每个参与者不惜牺牲他人利益,最大限度地获得个人利益的行为,目的在于追求富有吸引力的目标。 划分了公平竞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为市场主体的竞争设定了共同遵循的行为标准。对于在市... 更多>

    #竞争
    相关咨询
    • 《妇联》保护妇女权益
      新疆在线咨询 2021-10-28
      妇联保护妇女以下权益:1。保护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政治权利。2、保障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文化教育权。3、保障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四、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5、保护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人身权利。六、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 妇联保护妇女权益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04
      妇联保护妇女以下这些权益: 1、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2、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权利。 3、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4、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5、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6、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 妇女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如何维权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2-15
      妇女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妇女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侵害妇女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妇女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什么是妇女财产权益保护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5-31
      (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从实际执行的情况看,接受经济帮助的多为女方。此外,离婚补偿制度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增设对维护妇女的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民法典》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一定时期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有助于保护妇女和婴幼儿的身心健康。此外,女方提出离婚或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
    • 妇联保护妇女哪些权益?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2-15
      妇联对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人格尊严等各项权利都予以保护。 1、妇女人身受到伤害时要尽快拨打110或者当地妇联电话求救。 2、《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