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明确规定,解决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的合同纠纷时可采纳如下策略:
首先,倘若受让方已完成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则其要求转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土地等相应义务的诉求,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其次,若双方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其中一方已合法占有并投入资金进行土地开发的,该方有权请求另一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同样应获得司法机关的认可;
再者,如果双方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且均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然而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项的受让方却要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及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此种情况下,其诉讼请求亦应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
最后,若双方签订的合同均尚未履行完毕,那么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这一诉求也应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处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的方式有:1、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2、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3、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4、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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