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管理人行使合同解除选择权应具备哪些条件
破产管理人行使合同解除选择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1.管理人决定解除的合同应是合法成立且有效的合同。
2.管理人决定解除的合同应仅限于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包括双方均未履行的合同、双方均为部分履行的合同以及一方部分履行且另一方未履行的合同。
3.决定解除的合同确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管理人有如下职责: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3.民事活动
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可依法实施以下民事及其它活动: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员;参加诉讼、和解或仲裁;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等。
三、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区别
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有如下区别:
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
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
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3.组成成员不同
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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