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挪用资金罪怎样就成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5-20 17:19:10 170 人看过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针对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对其所拥有资金的使用权,而犯罪对象则仅限于本单位的自有资金。

从客观角度来看,本罪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资金擅自挪作他用,例如供个人使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若未能在三个月内归还的话;

即便没有超过三个月的期限,但只要挪用金额达到较大程度并且是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也同样构成犯罪。

本罪的主体属于特殊类型,特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然而,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士却无法成为本罪的实施者,他们只能以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身份出现。

在主观方面,本罪必须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正在挪用或者借用本单位资金,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但仍然故意实施了这一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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