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对上诉案件的审查,开庭审理后,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所谓认定事实清楚,指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是清楚的。这个事实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
为所依据的事实可能是不同的。比如,行政机关认为甲打了乙,给予甲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甲不服,起诉。第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清,因而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并判处行政机关重新调查之后再作决定。行政机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正确,行政机关对甲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确实不清楚,因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还有一种情况,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一致的。比如,行政机关认定甲打了乙,给予甲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甲不服,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判决维持行政处罚,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维持判决。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比如,某厂在报纸上刊登了注册商标的广告,但实际上商标并没有注册。行政机关依据商标法关于冒充注册商标的条款对其罚款,该厂不服,起诉。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所认定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适用广告法。因此判决撤销此行政处罚,并判决被告适用广告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而一审人民法院虽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对此,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维持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比如说,行政机关作出一具体行政行为,但其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起诉后,一审人民法院却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维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而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事实后,判处撤销原行政行为,并直接判处行政机关查清事实后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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