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在定居国起诉。除非定居国不受理,可以在中国起诉。分两种情形:
1、如在国内结婚的,则在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2、如在国外结婚的,则在一方原户籍所在地或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一、北京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一般情况下,被告在中国有住所及原告是中国人或在国内有住所的涉外离婚案件,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其定居国法律规定离婚诉讼要让婚姻缔结地或国籍所属国的法院管辖该案件。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涉外离婚案件,中国法院也可以受理。
二、涉外婚姻管辖的法律规定是怎样规定的
涉外婚姻管辖的法律规定是:
1、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婚姻缔结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提出离婚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涉外婚姻管辖的其他法律规定。
三、涉外婚姻的管辖有哪些规定
对涉外婚姻的管辖规定:
1、在国内结婚定居的华侨,当事人可以向定居国法院提出,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中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当事人可以向定居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中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公民一方住在国外,一方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3、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当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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