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实务界和理论界多年的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已逐渐克服了当初新旧体制冲突、法官队伍整体素质较差、法院缺乏应有的权威以及相关立法不够完善等困难,在行政主体与个人和组织之间架构了一种具有恒定性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但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使得人们普遍感觉到行政诉讼难——难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于狭窄,渠道不够畅通;有些行政主体对行政诉讼缺乏正确认识;个人和组织的权利意识不够强;更难在《行政诉讼法》的有关制度设计本身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面临的共同课题。
修改《行政诉讼法》,最为重要的争点是如何扩大受案范围,保障个人和组织的诉权,并为其实体权利的实现提供便利和保障,确保行政主体能够很好地执行法院判决等。
受案范围过于狭窄,是困扰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当初制定《行政诉讼法》,考虑到客观和主观方面的各种制约因素,例如,行政法制尚不完备,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还不够健全,民告官的观念更新需要一定时间等等,人们普遍认为受案范围不宜过宽。实践中,许多人认为只有立法上肯定列举的事项,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个人或者组织的权利受到行政诉讼保护的范围,原则上仅限于人身权和财行政诉讼的合理分配,临时的权利救济机制的创设,法(律)适用规范的完善,诉讼类型、审判模式、审理程序、判决种类、判决形式等,都是健全和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课题。
但是,我们不能奢望通过一次法律修改全部解决这一系列问题,即不宜采取对现行制度全面否定的态度,而应当在充分认识和把握现有制度及其问题所在的基础上,采取突出重点、点面结合、次第展开、逐步完善的方略,重视制度的连续性,有限度地加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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