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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款合同
五、租赁合同
六、融资租赁合同
【正文】
四、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性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的,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贷款人有提供贷款的义务;贷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有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如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贷款人有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义务。
(二)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借款人应按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借款人有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利率,并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的义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款人有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义务;借款人提前返还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借款人未按时返还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五、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满也可续订合同,但续订的租赁期仍不得超过20年。
租赁期六个月以上的,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合同。
(一)出租人的义务和责任
1、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实行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出租人应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3、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标准和用途,履行维修义务。
(二)承租人的义务和责任
1、按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并获取受益。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妥善保管租赁物。
3、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或转租。租赁期内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支付租金。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支付期限的,依约定。合同未约定租金支付期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租赁期不满一年的,期满时支付;租期一年以上的,应在每满一年时支付。
5、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承租人在租赁期满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为不定期。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六、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合同。融资租赁以融物为形式,以融资为内容。典型的融资租赁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两个合同。租赁关系以买卖关系存在为前提的,买卖关系是租赁关系实现的保证。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按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除非租赁物是依出租人的技能确定或是经出租人干预选择的。
2、对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的义务。
(二)出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租金收取权和请求返还权。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归属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租赁期满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2、出租人负有向出卖人支付约定的价金的义务;保证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的义务;协助承租人对出卖人或直接对出卖人索赔的义务;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的义务等。
(三)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承租人负有按约定交付租金,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以及对租赁物维修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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