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险在执行中的适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4:07:41 92 人看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金的性质根据其是否具有强制性而有所区别;在执行程序中执行保险金也应当适用不同的程序。

■如果受害人未将交强险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则可以将保险金视为侵权人对保险人所享有的到期债权,适用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程序予以执行。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称《交强险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必须在2006年10月1日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称交强险)。此外,在投保交强险的基础上,投保人还可以根据自身的支付能力和保障需求,同时选择投保其他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称商业三者险)。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共同构成了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制度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遭受损失的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也为人民法院执行此类案件提供了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保险金的性质

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保险金(以下称保险金),是指保险公司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依据机动车事故责任保险合同所应支付的赔偿金。就其性质而言,有着不同的理解:

有观点认为,保险金在性质上是投保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其投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对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所享有的一种债权。这是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所签订的以投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为条件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投保人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享有按照合同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权利。

另有观点认为,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金既可以向被保险人(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支付,也可以向受害人支付。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受害人也有权要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易言之,保险金既可以视为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所享有的债权,也可以视为受害人对保险人所享有的债权。

对此,笔者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金的性质根据其是否具有强制性而有所区别:在商业三者险中,投保人是否投保、投保的责任限额等内容都由其与保险人自行约定,保险人根据合同只负有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因此,在侵权人(一般而言,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未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而涉诉的情况下,商业三者险中的保险人不应作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也不应直接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在交强险中,投保人是否投保、投保的责任限额、保险金的支付等内容都由行政法规予以明确规定,保险人负有向受害人直接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因此,在侵权人未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而诉诸于诉讼的情况下,应受害人的请求应当将交强险中的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可以直接判令其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商业三者险中,保险金应当视为投保人对保险人所享有的债权;在交强险中,保险金既可以视为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所享有的债权,也可以视为受害人对保险人所享有的债权。

二、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保险金的程序

根据保险金性质的不同,在执行程序中执行保险金也应当适用不同的程序:

在商业三者险中,由于保险金在性质上属于投保人对保险人所享有的债权,而且商业三者险保险金的支付是以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为条件的,在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而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情况下,该保险金显然已经产生,应属于侵权人对保险人所享有的到期债权。故此,在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案件中对于受害人的债权,可以执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金,在程序上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九条所规定的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程序。保险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受害人则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予以救济。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12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6日 15: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第三者相关文章
  • 交通事故中保险的适用问题
    一.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可以先行赔付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关于第三者按通常的理解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第一者,被保险人是第二者,除他们以外的均属于第三者;依据国际通行的保险理念,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人员之外的所有人。强制保险是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一般基于国家实施有关政治、经济、社会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政策需要而开办,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象都必须依法参加保险;设立强制保险的目的在于利用保险聚集众人的力量,分散风险的原理和大数法则,将被保险人个人原本难以承担的赔偿数额分散于社会之中,以减轻被保险人的损害、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保障社会的稳定。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
    2023-04-23
    115人看过
  • 过失相抵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的适用标准
    过失相抵原则在道路自杀或者非法谋取保险赔偿等目的故意造成的,即使非机动车一方负有全部事故责任,亦不得全部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综上,我们认为,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可按以下规则处理:1.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交通事故完全是因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规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损失10%的辛卜偿责任。2.交通事故主要是因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机动车一方也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不得低于事故损失的30%,但不得超过事故损失的50%。3.交通事故主要是因为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也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不得低于事故损失的90%。4.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双方过错大致相当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损失75%的责任,非机动车
    2023-04-25
    329人看过
  • 在交通事故中如何进行责任认定
    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2、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
    2023-02-20
    92人看过
  • 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
    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也就是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属于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责任,即是指当事人的违反交通事故法律法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主要指对人员伤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和车辆损害牲畜伤亡等直接经济损失民事责任的承担。道路交通民事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交通事故行政处罚的区别在于:(1)两者承担责任的性质不同交通事故行政处罚是对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罚,是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对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制裁。如果处以罚款处罚,其罚没款应全部上缴国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其赔偿的财物用以弥补另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损害。(2)两者的目的不同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罚是对当事人的一种法律制裁,目的在于惩罚教育违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并对后人产生一种警诫的作用。交通事
    2023-04-21
    79人看过
  • 交通事故中责任大的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1、追尾碰撞前车的;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8、逆向行驶的;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
    2023-03-12
    430人看过
  • 交通事故中监护人责任险
    监护人责任保险是指由被保险人(学校或家长)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保险人就上述第二条,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第三条对于每次事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第一条在本保险期限内、合理的费用,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二)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在保险期限内,由被保险人的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第三条(一)和第三条(二)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二条下列费用,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一、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监护人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法律上认定的,年龄不满1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
    2023-04-05
    208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第三者
    词条

    通常情况下,第三者被定义为破坏别人家庭的人和合法夫妻关系的人。 如果第三者是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或者以夫妻名义与有配偶者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会坐牢。... 更多>

    #第三者
    相关咨询
    •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交通事故中的适用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04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甚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学术上也把无过错责任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 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原则应
    • 行人在交通事故中谁的责任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04
      1、进入高速公路、全封闭道路诱发事故的; 2、信号灯禁行时,横过道路诱发事故的; 3、翻、跨、钻隔离设施诱发事故的; 4、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在没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路段,在车辆临近时(紧急刹车无法避免事故的情况),急穿马路或中途倒退折返诱发事故的; 5、夜间在车行道躺卧诱发事故的; 6、嬉闹、玩耍、突然闯入车行道诱发事故的; 7、攀爬车辆诱发事故的。
    •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交通事故中的适用是什么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15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交通事故中的适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责任。
    • 交通事故中的保险责任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2-03
      武汉中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二》六、2006年7月1日前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七、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人民法院应严格区分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人民法院不将承保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二十四、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在2007
    • 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适用哪些刑事责任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4-14
      交通事故承担刑事责任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