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王某华与张某梅系夫妻关系。2007年9月14日上午8时左右,张某梅在原告东台市海澜服饰有限公司包装车间工作台边,因病突然昏倒,后被送往东台市人民医院抢救,东台市人民医院入院诊断张某梅为:蛛网膜下腔出血、继发性脑室出血、左侧大脑动脉瘤破裂可能。张某梅被安排住院经抢治疗。2007年9月15日20时左右,医院经过诊断确定张某梅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在此情况下第三人王某华经与亲属协商决定放弃抢救,2007年9月15日22时10分左右,张某梅救死亡。第三人王某华于2007年10月24日向被告东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于2007年11月2日受理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2007年12月24日,被告作出东工伤认字[2007]第207号《工伤认定书》,认定书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张某梅的死作出视同工伤的决定,原告不服,于2008年2月20日向东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08年4月19日东台市人民政府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原告收到复议决定后仍不服,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
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张某梅2007年9月14日上午8时左右在原告包装车间工作台边,因病突然昏倒,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于2007年9月15日22时10分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梅之死符合视同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被告作出视同工伤的决定是正确的。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东台市海澜服饰有限公司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二审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评析]
本案涉及对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认定标准等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里的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指的是抢救能否起到改变死亡结果的效果,而不局限于抢救是否短期暂时延缓死亡的时间,具体情况的认定视医疗机构结论确定。
关于48小时的起算时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函(2004)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往往是发病的第一发现者,在抢救时往往为了自身利益而故意拖延至48小时,以延缓死亡的时间。于是如何界定48小时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笔者认为,对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认定的界定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死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二是是否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三是48小时内抢救是否起到改变死亡结果的效果。
从本案看,首先,张某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其次,张某梅是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第三,张某梅在实施抢救过程中已不能改变其死亡的结果。这是用人单位即原告与死亡家属又一争议的焦点。而这个结果的认定,既不能是用人单位,也不能是职工家属,只能是由医疗机构根据病人情况作出确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本案中,医院经过诊断确定张某梅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第三人在与亲属协商后决定放弃抢救,故张某梅在48小时之内死亡。当然,如果此时张某梅的亲属不放弃治疗,张某梅也可能会在48小时以后死亡,这也是张某梅能否认定为工伤的重要标志。判断张某梅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造成张某梅在48小时内死亡,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现行行政法律规定来确定。该案中,根据对证人的调查笔录可以证实张某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于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同时,根据医院的诊断病历,能够证实是在医院告知张某梅的家属张某梅已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家属才放弃抢救诊治的,其行为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第(三)项规定的拒绝治疗不应认定为工作的情形。故本案被告结合上述事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张某梅的死亡视同工伤,其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
"工伤认定标准: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
309人看过
-
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一定能认定工伤吗
392人看过
-
工伤抢救48小时后死亡,怎么认定
388人看过
-
保安上班死亡抢救超48小时工伤认定难
312人看过
-
抢救超过48小时竟不算工伤?工伤认定最新标准
285人看过
-
工伤认定中“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起止时间应该怎样判断?
453人看过
笔录指的是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文字或视听记录的形式记录或反映诉讼活动和案件事实。笔录包括: 1、询问简介。 2、询问内容。 3、检查记录记录。 4、相关人员依次签... 更多>
-
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一定能认定工伤吗陕西在线咨询 2021-10-0248小时内救治无效死亡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1、死者是否在工作时间.职场突然生病2、48小时内救治无效死亡。48小时的计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突发疾病的计算时间。根据劳动社会部的信〔2004〕256日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几个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突然因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急救无效死亡,视为工伤事故。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时的计算时间以医疗
-
抢救超过48小时是否认定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5工伤保险条例关于突发疾病死亡为何设定48小时这可认为工伤的部分,本身已是对允许范围的扩大,但扩大也有一定的限制,才可以保证其他参保者公平,不至于导致保险基金难以维持,因为本身突发疾病死亡,本身有相当多的部分与工作并不一定有直接的关系,而是职工本人的基础疾病,有些可能有严重的基础病,而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不一定是由工作诱发的,这些都很难认定。48小时这个时间是法律认定的一个点,超过一分钟都难以认定,4
-
工伤48小时抢救无效什么赔偿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17如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死亡的待遇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
-
在工作岗位上经抢救无效死亡,但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工伤广西在线咨询 2022-01-2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及并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
-
48小时抢救无效造成死亡工伤如何处理上海在线咨询 2022-06-02四十八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工伤认定标准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职工死亡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