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规划,又叫城市规划(Urban
Planning),城市规划研究城市的未来发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综合安排城市各项工程建设的综合部署,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也是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运行三个阶段管理的龙头。要建设好城市,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城市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来进行建设。
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7-1-15
执行日期:2007-1-15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城规委”)的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城市规划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规划督察员的作用,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的通知》(甘政发(2005)65号)精神和《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督察员实施不定期派驻制度。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受省城规委或省城规委办公室委派,对《甘肃省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重要城市总体规划、重要城市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规划、各行业发展规划、跨行政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省城规委办公室提出督察报告。
第四条受省城规委或省城规委办公室委派,按照参与不决策的原则,参与派出地城市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规划、各行业发展规划的审查工作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工作,并及时向省城规委办公室报告。
第五条受省城规委或省城规委办公室委派,调查研究影响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承担省城规委或省城规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并及时向省城规委办公室报告。
第三章工作机制
第七条规划督察员受省城规委或省城规委办公室委派,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督察。
第八条规划督察员可采取召集听取意见会和参加有关会议的方式进行督察。
第九条规划督察员应根据省城规委或省城规委办公室委派的工作,及时向省城规委办公室提交督查、检查报告。每年年底前向省城规委办公室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规划督察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定期向省城规委办公室提交督察报告的权利;
(二)向有关单位收集资料、了解情况的权利;
(三)向派驻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的权利。
第十一条规划督察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支持省城规委工作,维护省城规委声誉。
第五章聘任与解聘
第十二条规划督察员人选由有关部门推荐,经省城规委办公室初步审查后,报省城规委审定后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十三条规划督察员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
第十四条规划督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规划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城市规划建设方面具有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二)熟悉城市规划设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工程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原则上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规划师资格;
(四)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规划督察员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规划督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由省城规委予以批评或免除其规划督察员资格:
(一)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的;
(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擅自越权的;
(四)督察不作为或作为不力的;
(五)其他不能正确履行规划督察员工作职责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规划督察员的补助、补贴及差旅费等在省城规委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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