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位权诉讼的诉讼范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02 02:10:10 56 人看过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股东代表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的法律诉讼。原告必须要是公司的股东,且人数可以为一至多人。代位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法院判决结果由公司承担,所获利益归于公司,相当于原告只是代替公司去诉讼而已。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股东代表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的法律诉讼。原告必须要是公司的股东,且人数可以为一至多人。

因为代位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所以法院的判决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所获的利益也完全归于公司,相当于原告只是代替公司去诉讼而已。

股 东 代 位 权 诉 讼 的 被 告 有 哪 些 ?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则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虽然立法并没有对“他人”的范围进行明确,但公司的控股股东、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也应该解释为包含在“他人”之中。因此,凡是对公司实施了不正当行为而对公司负有民事责任的人,在公司怠于对其行使诉权的情形下,都可以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这种宽泛的解释有利于充分发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作用。

股东代表诉讼和代位诉讼是股东代表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的法律诉讼。原告必须要是公司的股东,且人数可以为一至多人。代位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法院判决结果由公司承担,所获利益归公司,相当于原告只是代替公司去诉讼而已。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也应解释为包含在“他人”之中。这种宽泛的解释有利于充分发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作用。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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