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民丁勇的一套空置房内的水龙头因老化而破裂,致使楼下两家住户“水漫金山”。记者近日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这起财物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丁勇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楼下住户经济损失9560.75元,开发商赔偿2300元。
2006年7月8日,丁勇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购买其开发的重庆市万州区某小区两室一厅的801室住房。2007年1月25日,该楼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两天后,丁勇办理了收房手续,此后一直没有装修入住。
2009年9月7日,丁勇楼下的701室和601室两家住户发现屋内出现积水,水源来自一直无人入住的801室。片区民警及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联系了丁勇,发现其住房厨房内的水龙头破裂。另外,其厨房地面预留有高出地面的排水管道,卫生间地面堆满建筑垃圾。这些建筑垃圾系开发商留下的。
水患让701室的朱某家受损最严重,601室的损失也不小。朱某花费3000元,委托有关部门对其房屋受损情况进行鉴定,结果为其装饰装潢修复费用为7560.75元。朱某要求丁勇及开发商赔偿损失。丁勇认为,自己没有装修入住,甚至连供水总闸都未开启,水龙头破裂惹祸,说明开发商安装的是劣质产品。另外,开发商没有清理堵塞排水管的垃圾以及排水管高于地面,也是引发水患的原因。因此,开发商应该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开发商称,2007年1月25日该房屋经权威部门验收,质量合格。两天后,该公司将房屋交付给丁勇,丁勇未提出异议。按照建设部门的相关规定,房屋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的保修期限为两年。因此,至事故发生(2009年9月7日)时,该房屋已超过两年的保修期。因此,该公司对水龙头破裂引发的事故没有责任。
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朱某于2009年12月将丁勇及开发商一并诉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2010年4月,万州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开发商建设的商品房在2007年1月25日即验收合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发商对丁勇房屋中给排水系统的保修责任期限截止于2009年1月24日。在渗水事件发生时,丁勇家的水龙头已超过质量保修期。事发时丁勇虽未入住,但其负有对该房屋进行有效监管的义务。因此,丁勇应对渗水事件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对丁勇主张的开发商应承担主要责任的理由,不予支持。同时,法院提出,因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未认真清理室内的建筑垃圾,以致在地面无法排水、卫生间也存在排水不畅的情况,加重了损害的后果,因此开发商也应分担一定的责任。
对于朱某家的各项损失,法院最终确认为11860.75元。2010年8月,万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丁勇赔偿朱某财产损失9560.75元,开发商赔偿朱某财产损失2300元。丁勇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二中院提起上诉。2010年11月,重庆市二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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