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规划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建设单位:
为了规范拆迁管理,增加拆迁行为的透明度,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现对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现场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拆迁人应在实施拆迁项目的拆迁范围内设立现场接待办公室,向被拆迁人公布建设单位拆迁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现场工作人员名单和现场电话号码,公布具体的接待时间和办事程序。
二、拆迁人应在现场接待办公室显著位置公布以下资料:
1.《房屋拆迁许可证》;
2.委托评估机构的名称和办公地址;
3.评估报告;
4.委托拆迁代办单位名称和代办资格证(复印件);
5.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及相关配套政策;
6.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7.涉及被拆迁人权益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拆迁现场从事房屋拆迁补偿具体工作的拆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拆迁管理部门核准的《拆迁岗位证》。
拆迁从业人员没有取得《拆迁岗位证》或不愿出示《拆迁岗位证》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可以拒绝其上门商谈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房屋评估工作人员除外)。
四、拆迁人应文明拆迁,细致、耐心做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不得拒绝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政策咨询。
五、禁止任何建设单位假借“拆迁办”、“规划局”名义或“政府行为”名义实施拆迁。
六、拆迁人应负责拆迁范围内房屋安全的监护工作,未签定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实施房屋拆迁。对正在实施拆除的房屋,拆迁人应制定安全保护方案,严格作业制度,确保施工作业人员、周边生活居民、过路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七、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特此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土地登记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明确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利益,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十多年来,我国土地登记制度取得了长足进展,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土资源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违规登记、不规范登记的问题,影响了土地登记的公信力、土地登记的效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给土地权利人造成损失。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是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到实处,真正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证土地登记的合法性、有效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登记的权属必须清楚。土地权属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土地登记的核心环节,要把土地权属放在土地登记的首要位置,确保登记的土地权属准确、合法、有效。土地权属的认定,必须严格把握有关法律和政策界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做到依法行政。没有权属来源或权属来源不合法的用地,一律不予登记;权属不清的用地,在权属问题解决前,不得登记。严禁通过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经过登记的土地,必须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登记中遇到的具体权属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土地权属争议,要在地籍调查和登记过程中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依法处理,并以处理结果作为登记的依据;复杂疑难的权属问题,要研究解决办法,妥善处理。
二、土地登记的程序必须合法。土地登记发证要严格依照《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要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的工作制度,严格履行土地登记的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的程序,要防止出现在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时,减少必经的法律程序的作法,确保土地登记的合法性。对不符合登记程序要求的,不能予以登记,不能颁发土地证书;对因指界中相邻一方不签字无法登记发证的,要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有关指界的规定,及时定界,明确相邻方土地权属界线,进行登记发证。不能因一方原因造成土地登记发证久拖不决,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册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在土地权源审批材料中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正确表述,准确记载,以备查验。
三、土地登记的主体必须统一。依照我国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土地登记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土地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的权力。人民政府派出性机构,特别是各类开发区,一律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不得颁发土地证书。已经以开发区名义登记发证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换发。土地他项权利如土地抵押权的登记机关,必须与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机关一致,不得在另一登记机关分别进行登记。
四、取消“土地权属证明”。土地证书是证明当事人享有土地权属有效的法律凭证。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各类土地权属审核,必须以土地证书作为土地权利的唯一证明材料。取消以前在国企改革等工作中,以出具“土地权属证明”,代替土地证书进行权属审查的作法。今后,凡土地征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和国企改革等涉及土地权属认定,必须以土地证书为依据,对以其他材料作为土地权属证明的,一律不予承认。
五、不符合规定不得登记。要严把登记关口,对于出让土地没有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得登记;对于经营性土地没有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不得登记;对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不得登记;对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得登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不得登记。
六、实行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从事土地登记的人员,要取得全国统一的《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方可从事土地登记工作。没有取得该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土地登记工作,不得在有关登记文件中签字。要建立登记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操作造成错登、漏登的,要承担相应责任;因违规登记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七、开展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各地要结合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对现有土地登记进行一次清理,纠正不规范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该项工作,切实加强规范化制度建设。清理结果请于2004年6月底前报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200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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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许可证是拆迁人在实施前,由行政机关根据其提交的文件资料批准的一种附有明确期限的行政强制许可行为。没有获得该许可,拆迁人不得进行拆迁程序。 拆迁是指拆迁人依法将建筑予以拆除,并对被拆除建筑的使用人予以移迁安置,对被拆除建筑的所有人予以经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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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项目管理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09工程项目的管理一般交由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备案,中标人准入原则。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项目审批核查、环评、工程设计、准备施工、工程在建到工程的完工的每一步进展情况都需要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备案。工程项目每个阶段的招标公告都要经由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汇总上报给中国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由中国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统一组织发布最新的招标公告,并对投标单位和项目经理进行备案,以便项目管理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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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新疆在线咨询 2023-06-10(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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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拆迁赔偿房屋拆迁有哪些赔偿项目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20具体的赔偿项目包括: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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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0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内涵是:自项目[1]开始至项目完成,通过项目策划和项目控制,以使项目的费用目标,[1]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得以实现. 建设工程管理空间范围:决策、实施、使用。是项目的全寿命管理。其核心任务是使项目建设增值,使项目使用增值。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空间范围: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其中决策的标志就是立项;实施包含:设计准备、设计、施工、动用准备、保修。其核心任务是使项目的目标控制。它只是工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