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提要:2006年春,黄某看到宜黄县棠阴镇的某私营制砖厂(合伙企业)的生意很红火,于是提出要求参与合伙经营,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后,订立了合伙协议。协议约定,黄某对其合伙之前的8万元贷款不承担还款责任,合伙后与其他合伙人享有同样的权利。2006年12月,一场大风把砖窑棚吹倒了,并压塌小轮窑,砸伤了6名工人,经济损失达9万元,原合伙人在信用社的8万元贷款又到了还款期,黄某和其他合伙人在赔偿了6名工人的医疗费用后再也无能力偿还信用社的贷款。信用社多次催付无果后,于2007年3月诉至宜黄县法院,要求黄某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偿还贷款,黄某以与其他合伙人有协议约定为由,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虽与其他合伙人订立了对合伙之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的协议,但有关企业法规定了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约定系无效条款,故黄某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点睛]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合伙企业法》为特殊法,故应优先适用。因为入伙人入伙后,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要与原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原合伙人应履行告知入伙人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义务。本案中,黄某对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了解清楚后,黄某订立入伙协议后就应对原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黄某与其他合伙人在入伙协议中约定不承担还款责任,但其关于入伙人债权债务承担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只是对合伙人内部具有效力。黄某在承担清偿债务数额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95人看过
-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吗
156人看过
-
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债务的承担
391人看过
-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责任吗
89人看过
-
入伙对入伙前合伙债务承担吗
463人看过
-
入伙前债务是否需要新入伙成员承担连带责任吗
202人看过
入伙,是指合伙企业成立以后,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由于合伙企业是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法律对合伙企业的设立及其合伙人资格的取得有一定条件限定,所以第三人要加盟合伙成为合伙人,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 更多>
-
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安徽在线咨询 2023-01-14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其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人退伙后对入伙前的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么?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16普通合伙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亏损。 风险提示: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
-
入伙对入伙前合伙债务承担吗甘肃在线咨询 2022-11-15新入伙的合伙人仍应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同等责任即无限连带责任,这是一般情况; 同时,为了防止原合伙人利用接纳新合伙人入伙达到转嫁债务的目的; 避免合伙企业对新合伙人的欺诈行为发生,保护新入伙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另有约定者除外。 就是说,法律不限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就合伙关系有特殊的约定,法律保护合法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入伙协议约定的法律效力。 如果合伙协议根据新合伙人入伙时的具
-
合伙企业中新入伙人是否需要对入伙前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05新入伙的合伙人仍应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同等责任即无限连带责任,这是一般情况;同时,为了防止原合伙人利用接纳新合伙人入伙达到转嫁债务的目的,避免合伙企业对新合伙人的欺诈行为发生,保护新入伙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另有约定者除外。就是说,法律不限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就合伙关系有特殊的约定,法律保护合法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入伙协议约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合伙协议根据新合伙人入伙时的具体情况约
-
入伙人对合伙前的债务承担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2在英美法系中,新入伙的合伙人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都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其法理在于:入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事务行为并不存在过错,如果要求普通合伙人对其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疑是对“对价原则”与“公平原则”的破坏。大陆法系则普遍要求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以其对合伙的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理由在于每一民事主体都应当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