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留置有哪些情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5 12:00:15 412 人看过

一般情况下,留置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三个月是固定期限,不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不能因发现“新罪”(监察机关之前未掌握的被调查人的职务违法犯罪)重新计算留置期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留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省级以下(含省级)监察机关延长留置期限的,除了经本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n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n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2日 15: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留置权可适用于哪些情况
    1、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应当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缮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如果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给付报酬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折价或变卖,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剩余的返还给定作方。当然,有的承揽合同采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弥补承揽人损失时,还可以适用违约责任,追索定作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2、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2023-08-16
    463人看过
  • 留置权的消灭在哪些情况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一、保护性留置与留置的区别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二、质权和留置权有什么区别首先,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
    2023-06-26
    232人看过
  • 哪些情况还可以适用留置权
    1、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应当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缮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如果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给付报酬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折价或变卖,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剩余的返还给定作方。当然,有的承揽合同采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弥补承揽人损失时,还可以适用违约责任,追索定作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时承揽人权利】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财产,保管合同终止时,存货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如果存货人拒绝支付报酬达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对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权
    2023-02-16
    318人看过
  • 监视居住解除的情况有哪些
    一、监视居住解除的情况有哪些监视居住解除的情况有: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2.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3.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4.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5.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
    2023-08-24
    480人看过
  • 哪些情况下该不动产留置权
    不动产没有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一、留置权实现的方式是什么留置权实现的方式如下:1、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达成协议,以留置物折价;2、债权人可以依法拍卖留置物,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拍卖留置物达成协议的,可以委托拍卖机构自行拍卖;3、债权人可以依法出售留置物。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三、留置权人的依据?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的方法: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优先受偿动产。前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动产为留置财产。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
    2023-03-24
    197人看过
  • 解除留置权
    债权是留置权的前提和基础。债权因法律原因消灭的,留置权消灭。债权消灭的原因通常包括清算、抵销、混淆、免除等。有担保债权清偿完毕后,债权消灭,留置权消灭。由于继承或者其他原因,留置权人成为留置权人,或者留置权人取得留置权,导致债权债务的混淆。同时,担保消灭,留置权也消灭。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该债权不消灭。如果担保债权只有一部分消灭,留置权就不会部分消灭,因为留置权保证了整个留置权的实现。如果留置权是可分割的,它也可以减少,因为部分债务已付清。如果债务人提供另一项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留置权也将消灭。法律之所以规定这一点,主要是从充分发挥留置权价值的角度出发,因为留置权被债权人保留后,留置权人要等不少于两个月才能实现留置权。在此期间,由于留置权人不是留置权的所有人,他无权使用留置权,留置权人也无权使用留置权,因为留置权属于留置权,在本案中不利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不能发挥留置权的作用。
    2023-05-08
    251人看过
  • 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都有哪些情况
    一、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都有哪些情况合同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解除合同要提前告知对方吗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合同另一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
    2023-10-04
    155人看过
  • 如何劳动关系解除,有哪些情况?
    解除劳动关系分为两种情况:员工主动解除或者是单位解除。如果是劳动者方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是否为正式员工需要提前三至三十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用人单位;如果是用人单位方解除需要视情况,如果是员工有过错则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补偿,如果是员工无过错的情况单位需要向员工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一、劳动合同解除的形式有哪些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但是,在发生某些特殊情况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已经成为不可能、没必要以及会招致一方或双方利益受到重大损害时,双方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与终止劳动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大致相同。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的
    2023-03-24
    496人看过
  • 委托合同解除终止情况有哪些
    (一)《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合同解除】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二)《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委托合同终止】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一、委托合同终止的效力是什么委托合同终止后,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二、委托合同的终止原因包括哪些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
    2023-02-16
    95人看过
  • 哪些情况下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采取留置措施?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二、采取留置措施是什么意思留置措施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并没有采用的惯常措施,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根据《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2022-12-30
    261人看过
  • 债务人可以取回留置物的情况有哪些
    债务人可以取回留置物的情况有履行了其到期债务,或者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债权人接受的,债务人可以取回留置物,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可以留置以及合法占有的动产并且优先受偿的权利。一、关于留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在留置担保中,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对该动产行使留置权。留置权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有:1、债权已届清偿期;2、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3、债务人对交付的动产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4、债权人不知其占有的动产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二、借钱不还可以行使留置权吗?借钱不还是不能行使留置权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
    2023-06-23
    86人看过
  • 留置权人在什么情况下享有留置权
    一、留置权人在什么情况下享有留置权留置权人享有留置权的情形如下:1.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4.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二、留置权的消灭的情形有哪些留置权的消灭的情形有: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
    2023-09-09
    367人看过
  • 监委解除留置的几种情形
    关于纪检监查部门解除留置措施的规定,主要涵盖以下两大方面内容:首先,若采取留置措施后发现涉案人员存在非法职务犯罪行为,需依照法定程序移交检察机关进行进一步审查和提起公诉。在此过程中,监查部门将在检察机关决定采用逮捕等强制性措施之后,解除相关留置措施,并将留置人员无缝对接地转移到检察机关手中;其次如果在实施留置措施后经过深入调查,并未发现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那么监查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可以解除该留置措施。同样的如果留置期限已至,也应依法撤销相关案件,并解除了留置措施。此外,即使没有出现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情况,依然能够依据详实的调查结论,针对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相应的监查建议,从而进行相应的党内处分。《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
    2024-04-23
    451人看过
  • 合伙人被解除合伙的情况有哪些情形
    一、合伙人被解除合伙的情况有哪些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二、退伙的合伙人还需要对企业承担责任吗退伙的合伙人还需要对企业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
    2023-10-07
    495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什么情况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有哪些情况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9-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哪些情况下行纪合同没有留置权,哪些情况下行纪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1-07
      行纪合同当事人有留置权。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留置权的消灭在哪些情况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8-05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 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 取保候审解除情况有哪些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2-05
      1、可能是因为经侦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撤销刑事立案,从而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2、也有可能是因为12个月的取保候审期限快到,但案件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先行解除取保候审,但案件本身并未被撤销,侦查机关仍会继续进行侦查,如果构成犯罪的,仍可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 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有哪些,哪些情况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2-03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保险合同一旦签约,具有国家法律保护,因此解除保险合同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解除,那么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有哪些,哪些情况可以解除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