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拥有哪些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18:50:43 227 人看过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信赖利益的赔偿不得超过履行利益

大陆法系缔约过失损害赔偿以信赖利益为原则,具体范围则视违反义务的态样而有所不同。若因违反保护义务,致相对人的身体健康或所有权受损害,则赔偿义务人应赔偿的是受害人于其健康或所有权所受的一切损害,不发生以履行利益为限的问题;若违反的是信赖义务,如没有适当说明而使他方支出无益费用时,则赔偿范围以履行利益为限。

笔者认为,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范围应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首先,缔约人未尽保护义务致对方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聚合,其大部分实际损失通过侵权之诉获得赔偿,故此情形下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限于因合同不成立致相对人缔约成本及机会的损失。其次,缔约成本因合同不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成为损失时,这些损失若超过履行利益并按实赔偿,则如富-勒所言,将导致受害人的合同损失转嫁给责任人,从而加重责任人的负担。再次,合理的信赖必然包含了合理的预见,当缔约人花费的缔约成本超过可预见的履行利益,则说明该缔约人势必会遭受亏本,此项亏本则与责任人的缔约过失并无必然联系。总之,信赖利益赔偿以履行利益为限旨在避免使信赖人处于一种比假定合同得到完全履行后所处的状况更好的状况。

(二)过失相抵原则

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是否还可要求相对方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对此学界有不同观点。肯定观点认为,受害人有过失可减轻赔偿余额或免除之;否定观点认为,根据法条的规定,必须是信赖人善意无过失,如不具备该条件而受到损害,亦系咎由自取,法律自无须再予保护。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受害人应当是善意的,但并不要求其必须无过失。缔约过失损害赔偿中可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双方互有损害的各自赔偿对方的损失。

(三)减损原则

对于缔约过失损害赔偿是否适用减损原则同样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肯定观点认为,受害方有责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否定观点认为,减损原则区分的关键在于可避免与不可避免的损失,而信赖损害系业已发生的损失,无法避免,故不受制于减损原则。笔者认为,基于缔约过失责任类型的不断多样化,存在着缔约过失行为发生时信赖利益损害仍在继续的情形。如缔约人擅自终止谈判时,受害人应当终止其聘用的评估人员的评估工作,以避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而发生的损失。

(四)损益相抵原则

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得到的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如:缔约人口头承诺赠与对方一商铺三年的承租权,对方于是将自己原有店铺出租,又购买一些高档服装欲在缔约人承诺赠租的商铺出售服装,后遭被告反悔拒赠。此时,缔约人应承担的赔偿额应扣除对方出租其店铺的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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