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在公租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但对在公租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款适当多分。
一、公租房拆迁安置利益如何获得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一定情形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租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
二、公租房补偿安置协议由谁来签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八条,租用公租房凭证中记载的公租房承租人在本市常住户口已注销的,由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可以继续承租该公租房的同住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同住人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代表。无同住人的,由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可以继续承租该公租房的本市居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三、特殊情况下公租房的承租人如何变更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第十二条,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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