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委员会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4:10:58 158 人看过

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各有关企业:

为推进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案件办理程序,我委根据《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重庆市经济委员会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范化,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行政案件的处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办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区县(自治县、市)工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经委的授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市经委管辖下列行政案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由市经委管辖的案件。

(二)跨区域的案件。

(三)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七条市经委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对本委管辖案件和跨区域案件的调查处理,市经委法制机构组织对全市有重大影响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不属于本地区或本部门管辖的行政案件,应当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地区或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报市经委指定管辖。

第三章立案

第九条市经委行政执法机构和区县(自治县、市)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现场处罚的案件除外)。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三)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四)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

(五)其他需要立案的。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需要立案办理的行政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批准后立案。

第十三条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主管领导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五条承办人员调查事实应当全面细致,允许行政相对人作辩解陈述,并将情况记入《调查笔录》,经行政相对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现场勘验检查,由承办人员、法定检验(鉴定)机构的人员进行,也可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同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承办人员在笔录中记明情况,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第十七条勘验检查的情况记入《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应当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登记保存应当填写《登记保存通知书》,开列清单,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制作登记保存标记。

第五章处理

第十八条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将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材料,提交行政执法机构处理。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对调查结果和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采纳,并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对需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应当告之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对案件审查完毕,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显著轻微的,免于行政处罚,但可责令改正或限期整改。

(三)对查无实据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处罚。

(四)对需要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明确告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得自行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下列情况,由作出该项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或者裁定生效的。

第七章结案

第二十六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完毕的。

(三)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立卷归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6日 14: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笔录相关文章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已于2003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2003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必须依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2023-05-05
    249人看过
  •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司法鉴定委员会市内终局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文号:渝价[2004]471号发布日期:2004-7-22执行日期:2004-8-1重庆市司法局:根据《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市司法局收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工本费、鉴定人资格证工本费和市司法鉴定委员会收取司法鉴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综[2003]191号)的有关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司法终局司法鉴定费(1)司法医学、物证技术、司法精神学、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类司法鉴定费:3000元/例;(2)司法会计、资产评估、建筑工程:15000元/例;(3)计算机司法鉴定:5000元/例。以上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未包含因鉴定需要的其它检查(测)费用或仪器设备租(使)用费用。二、《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鉴定资格证)工本费:(1)司法鉴定许可证工本费每证30元;(2)
    2023-06-06
    106人看过
  •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秩序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市征稽局:近几年来,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发[2000]51号),通过征收公路养路费,对养护我市28000多公里公路和加快区县的公路建设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为各区县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在近年来,部分区县的征收单位在公路养路费征收过程中,出现了有的不严格执行公路养路费征收法规和政策,有的擅自降低车辆实际吨位或扩大征收范围、有的不严格执行养路费包缴政策等情况,主要表现在:有的汽车生产厂、车辆所有者,不惜采取伪造或改变车辆的技术参数以降低车辆征费吨位(大改小)、将普通车辆证照换为农用车证照等违反国家规定的手段偷逃应缴纳的公路养路费;有的车辆所有者在车辆管理部门将普通大货车改换为简易农用运输车的“重庆A”牌照(即拖拉机牌照),并将车辆实际吨位从5吨降为1吨或1.5吨。个别区县
    2023-06-08
    83人看过
  •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香港上市公司章程》的通知
    发证机关: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证机关:铁改生(1993)92(1993年6月10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为适应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向香港发行股票、上市的需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的“香港证券事务联合工作组”提出了《香港上市公司章程》的必要规定,现印发给您。根据国家结构改革委员会制定的《香港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标准意见》的补充规定,在香港直接发行股份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遵守《股份有限公司的标准意见》、《关于在香港上市公司实施《股份有限公司的意见》的补充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请慎重、积极、稳妥地做好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在香港发行股票和上市的试点工作。1公司章程的约束力1.1法律效力公司章程应当包括下列规定:自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公司章程
    2023-05-07
    426人看过
  •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建设工会、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关于建立重庆市建设系统协调劳动
    各区县(市)建委,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行业协会: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证建设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中国建筑业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推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意见》(建人教[2002]226号),现将该文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积极贯彻落实。为贯彻落实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推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市建委、市建设工会、市建筑业协会成立重庆市建设系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推行三方会议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建设系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是由建设行政部门代表政府一方,建设工会代表职工一方,建筑业协会代表企业一方,就建设系统有关协调劳动关系的问题进行相互沟通、平等协商、共谋对策、合作共事的协商机制。推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是实践“
    2023-06-10
    237人看过
  •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货物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自治县)交通局(委)、市运管局:近年来,我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增长速度十分迅猛,但普遍存在着吨位小、车型结构复杂等问题,更为严重的是,部分区县运管部门违规为长安、依维柯等型客车核发了“货车专用”营运证,致使部分持“货车专用”营运证的车辆非法从事旅客运输,严重影响了我市的道路运输秩序。为促进我市道路货物运输业的健康发展,逐步适应“入世”和西部大开发、重庆市大发展的需要,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输秩序,根据交通部《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和《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区县(自治县、市)运管处(所)从本文下发之日起,立即停止为各类客车办理“货车专用”营运证。已办理“货车专用”营运证的各类客车,由原发证机关自行纠正,并负责收回营运证。二、从即日起,运载量在一吨以下的厢式货车(面包车型)暂停投放。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要切实负起监督管理责任,对违反本通
    2023-06-08
    257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严格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教育局:现将《关于在本市严格就业准入政策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二三年四月九日关于在本市严格就业准入政策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严格就业准入政策,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在本市严格就业准入政策,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要求,加强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建设,全面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现代学习化社会的要求,构建有利于终身学习的教育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市各级劳动保障、教育及有关部门要以落实就业准入政策为切入点,促进职业
    2023-08-17
    396人看过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信息产业局发布文号:渝文备[2007]38号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监察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采购代理机构:为了加强我市网上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网上政府采购行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重庆市财政部门、重庆市监察局和重庆市信息产业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反映。联系电话:023-63897130E-mail:cqcgb@cq.gov.cn重庆市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方便政府采购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市级和区县(自治县)进行网上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上政府
    2023-04-24
    72人看过
  • 重庆仲裁委员会章程
    仲裁委员会
    (重庆仲裁委员会第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2003年5月22日审议通过,重庆市人民政府2003年6月5日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仲裁委员会第三章办事机构第四章仲裁员第五章财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会的名称是:重庆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重庆市。本会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依法组建,并依法登记设立。第三条本会依法实行协议仲裁制度和一裁终局制度。第四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根据仲裁协议向本会申请仲裁。本会不受理下列仲裁申请:(一)劳动争议;(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五条本会依法独立仲裁,不受任何
    2023-04-21
    401人看过
  •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重庆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暂行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检测单位: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建发[2003]190号)的规定,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暂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四年三月二十三日重庆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暂行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分为建筑工程材料检测、建筑工程专项检测和建筑工程综合性检测三大类。申报建筑工程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必须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要求,并依据实际检测能力对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编制的《重庆市工程建设检测项目及参数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选择所开展检测项目的具体检测参数。《汇总表》中各个检测项目的检测参数备注栏中有“*”的,是强制性检测参数,检测单位必须具备对所申报检测项目的各个强制性检测参数进行检测的能力。一、建筑工程专项检测类(一)资质标准1、独立法人
    2023-06-10
    468人看过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员书记员职责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现将《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员、书记员职责及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员、书记员职责及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机制,规范、强化劳动争议仲裁员、书记员职责,建立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组织形式,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结合工作实际,特对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员、书记员职责及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仲裁员职责:(一)首席仲裁员负责全面完成合议庭的审理任务,指导、督促、检查合议庭成员的工作,对合议庭成员的工作负责。1.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2.组织指挥合议庭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3.主持庭审活动;4.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5.将案件报请仲裁委员会讨论。(二)仲裁员负责审理本
    2023-04-26
    231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实施。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成立后,应该制印章和挂牌。印章一律为圆形,直径四厘米,中间为五角星。牌名和印章需用全称,即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前冠以某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行使国家授予的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权。关联法规:第二条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仲裁,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当事人对争议的问题,自己
    2023-06-06
    373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三章建造、登记与航行第四章船舶检丈第五章管理责任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四月一日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乡镇自用船舶及其所有人、操作人员和乡镇船舶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乡镇自用船舶(以下简称自用船舶)是指村(居)民个人或家庭所有,用于农副业生产和生活服务,航行于本乡镇或相邻乡镇水域的船舶。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自用船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其设置的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管船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港航、海事管理机
    2023-06-08
    332人看过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第一届济南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确定调整第一届济南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主任:鲍志强(市长)副主任:杨鲁豫(副市长)董承铭(市人大副主任)邹世平(副市长)张印峰(市政协副主席)昝龙亮(省建设厅副厅长)张云峰(济南军区联勤部营房部副部长)委员:胡占平(市政府秘书长)曹桦(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克云(市政府副秘书长)王辉(市发改委主任)田庄(市建委主任)王新文(市规划局局长)刘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陈世深(市环保局局长)刘在传(市市政公用局局长)杜贻合(市地震局局长)姜在灵(高级工程师)汤家永(高级城市规划师)张明华(高级城市规划师)张润武(山东建筑工程学院教授、高级建筑师)贾玉良(市建委副主任、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李长顺(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总经理、研究员)高宝玉(山东大学环境与工程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马传栋(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
    2023-04-22
    394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笔录
    词条

    笔录指的是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文字或视听记录的形式记录或反映诉讼活动和案件事实。笔录包括: 1、询问简介。 2、询问内容。 3、检查记录记录。 4、相关人员依次签... 更多>

    #笔录
    相关咨询
    • 重庆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施办法规定的人口经济支出支出是怎么规定的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18
      2012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 2013年3月18日 十二、人口、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城镇居民人均家庭总收入24811元,比上年增长13.8%,其中人均可支配收入22968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573元,……。 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383.27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018.64元, 2012年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
    • 重庆市璧山区医疗纠纷委员会
      湖南在线咨询 2021-12-15
      重庆市璧山区医疗保障局,是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职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区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组建的,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 如何购买重庆市经济适用房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15
      1、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 2、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3、《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 重庆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委员如何确定?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30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一)副秘书长的人选;(二)会议日程;(三)大会表决议案的办法;(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必要时,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的召集人,由秘书长
    • 在重庆上班被辞退了,重庆市经济补偿金规定是什么样?
      澳门在线咨询 2024-09-04
      一、辞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如下: (一)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2016年最新辞退补偿金标准 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