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7:33:11 455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县的林业建设以营林为基础,强化封山育林,开发宜林荒山,实施退耕还林,改造低价值林,营造速生丰产林和珍贵用材林,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自治县的林业工作;乡(镇)林业站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置护林员,负责本村的森林管护。

第五条林业三定划定的四至界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国有荒山荒地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造林绿化。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采取多种形式投资造林。国有荒山林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最长可到50年,所营造的林木归承包者、租赁者所有。林地出让金或者承包金、租金给予减免,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种苗及技术服务,成林后优先安排采伐指标,自有收益之日起3年内按有关规定给予税费优惠。

第七条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由集体组织造林。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造林,林木归承包者、租赁者所有。县林业及有关部门应当参照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种苗、技术、收费和使用年限等方面给予优惠。自留山、责任山在规定期限内不造林的,由集体收回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林。

第八条公民男14周岁至60周岁、女14周岁至55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不少于5株,并保证成活。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城镇居民,由绿化委员会收取绿化费。每年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和单位。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营造示范林。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进行庭院绿化,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每年6月为自治县植树月。

第九条对新造林地、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实行封山育林,设置封山标志。封山育林区分别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明令公布。封山育林区内禁止采伐、开垦、放牧和进行其他毁坏森林植被的活动。

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集体、个人经营苗木,采取多种形式建立苗圃基地。

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低价值林改造规划。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改造;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组织改造。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低价值林的改造,并享受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改造方案由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根据规划提出,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低价值林改造规划或者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改造方案。

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退耕还林规划,建立健全退耕还林责任制,逐年完成25度以上坡耕地的退耕还林任务。对退耕还林的村寨和农户实行以奖代补、以粮换林的政策,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承包到户的25度以上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种苗及技术服务。承包户无力造林的,可以转包、租赁给他人造林,其承包、租赁期可延至50年。

第十四条严禁在自然保护区、水源涵养林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进行采伐、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毁林活动。

第十五条对窝坎大山、糯良大黑山、公母山、芒告大山等国有林区和天然林区的林木应当严格实行抚育间伐。采伐因自然灾害损伤的林木、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在县内出售的,需经乡(镇)林业站批准,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农村建房和农村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建设,需使用自有林地3公顷以下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广节柴灶,以煤、电、沼气、液化气、太阳能等能源代柴。县城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禁止用木材作燃料。其他乡(镇)的单位和城镇居民应逐步减少用木材作燃料,并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年核定其木材消耗量。以木材作为生产燃料的单位,应当建立薪炭林基地。农村居民由政府扶持节柴改灶、种植薪炭林,逐步实现以其他能源代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2: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村民委员会相关文章
  •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拉市海高原湿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对拉市海高原湿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拉市海高原湿地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拉市海高原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一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拉市海高原湿地保护范围是云南丽江拉市海高原湿地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范围以拉市海为中心,界于东经100度06分至100度09分,北纬26度52分至26度54分间,总面积1002公顷。保护范围应设立界标,予以公告。第四条保护范围的管理必须坚持对高原湿地、生态环境、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植物资源实行全面保护与重点保护、全年保护与季节性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第五条保护范围内的重点保护对象是:中华秋沙鸭、黑鹳、白头鹤、黑颈鹤、灰鹤、大天鹅和海菜花等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植物。第
    2023-06-10
    102人看过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1995年3月20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自治州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采伐利用、经营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自治州的林业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森林资源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保护和发展特种用途林和防护林,营造经济林、用材林、薪炭林。自治州的林业实行谁造林、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关系,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林业建设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到2000年全州森林覆盖率应达到3
    2023-04-24
    113人看过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1999年3月13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州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自治州实行保护森林资源为主,造管并举,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兼顾的原则,依法治林,科技兴林,促进林业发展。森林资源的保护以自然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林为重点,大力开发宜林荒山荒滩,发展油桐、核桃、漆树、板栗、竹子等经济林及薪炭林、生态林、防护林,把林业建成可持续发展的富民兴州的基础产业。第四条自治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建设和发展的领导,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实行行政首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自治州、县林业部门
    2023-04-24
    201人看过
  • 乳源瑶族自治县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为防治水质污染,维护水质的良好状态,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水质保护。第四条在河流、水库沿岸的企业和村庄,应当建立和完善废水、污水排放和处理系统。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排放的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第六条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成后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机构进行有偿服务管理,并且接受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确定的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单位,必须按照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排污口,并且安装污染物控制监测设备。弄玄虚第八条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
    2023-06-06
    192人看过
  •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彝族自治县哪里可以处理违章
    1、宾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处。地址:云南省宾川县金牛镇杨公青工业园。电话:0872-7140006。2、弥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处。地址:云南省弥渡县弥城镇中和路68号。电话:0872-8168086。三、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处。地址:云南省洱源县米碧湖镇河滨路63号。电话:0872-5122815。4、剑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处。地址:云南省剑川县金华镇永丰北路23号。电话:0872-4522431。5、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处。地址:云南省南涧县南涧镇金龙路67号。电话:0872-852493。6、巍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南诏中队。地址:巍山县南诏镇巍城西路223号。电话:0872-6124031。大理漾濞彝族自治县交通违章什么时间可以处理国家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8:00至11:30、14:00至17:30,冬季8:30至12:00、14:00至1
    2023-08-07
    243人看过
  •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然保护为目的,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地、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对保护、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任期目标
    2023-04-24
    72人看过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土地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县土地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三条依法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改变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依法重新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第四条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单位之间的争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第五条加强土地的利用和保护工作,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平整土地,兴修水平梯田,改造中低产田。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自治县水土保持和土地利用
    2023-06-10
    92人看过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造林绿化管护条例[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加快造林绿化步伐,防治水土流失,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繁荣农村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城镇居民、农村村民以及暂住、过往等人员都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县境内的天然林属于全民所有,小片天然林经县人民政府确认可以属于集体所有。第四条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和组织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和农村村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山以及村社划定的地方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转让。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宜林荒山荒地营造的林木,归承包者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第五条实行领导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县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县的造林绿化工作;县林业主
    2023-06-10
    329人看过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乡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道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乡道发展,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乡道是指自治县辖区内省道、县道以外的地方公路。乡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必须遵循“民需民建,建养并重;民建公助,多方筹资;民建民养,保障畅通的原则。第四条自治县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捐赠款物或者以其他形式支持乡道的建设和养护。第五条乡道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第六条本条例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国土、建设、水利、供电、通讯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乡道建设和养护所需资金,采取以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自然村自筹为主,上级补助为辅的办法解决。乡道建设应当纳入镇国民经济和社
    2023-06-08
    474人看过
  • 宽城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失效]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县城镇管理,美化城镇容貌,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促进自治县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运用于本县县城及建制镇。自治县境内的单位和公民(含流动人口)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自治县境内的单位和公民都有维护城镇基础设施的义务,有制止和检举损坏城镇基础设施的权利,对制止和检举破坏城镇基础设施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管理。公安、工商、交通、土地、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助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镇管理工作。第五条凡在城镇主要街道临街居住的单位和经营业户、居民户,均以左右邻为界前伸至路中心线,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其内容是:(一)包卫生无杂物、无垃圾、无污水、无积雪;保持城镇公共设施完好;遵守规定的卫生保洁时间。(二
    2023-06-10
    214人看过
  • 云南省杞麓湖管理条例
    (1995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27日公布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通海县杞麓湖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杞麓湖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通海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第三条杞麓湖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扩大湖容量,增加蓄水量,防治污染,增强湖泊功能。第四条杞麓湖最高蓄水位为1797.65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794.25米。杞麓湖水质的保护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执行。第五条杞麓湖水域及湖堤外坡脚线以内的湖岸为杞麓湖管理范围。湖堤外坡脚线由通海县人民政府勘定,并设立界标。杞麓湖集水区为保护范围。在杞麓湖的管理、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生活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
    2023-04-24
    213人看过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非耕地开发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非耕地资源,规范非耕地开发,保护非耕地开发人的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耕地,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耕地以外未开发、未合理利用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非耕地开发,由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制定规划。非耕地开发坚持开发和治理相结合、保持水土和生态平衡、防止水土流失和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发展。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非耕地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县内外单位、组织、个人依法投资开发非耕地,非耕地开发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非耕地开发人,不受行政区域、行业、职业和户籍限制,享受国家和本自治县的优惠政策。第七条自治县
    2023-06-10
    86人看过
  • 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玉龙雪山管理条例
    (1993年3月19日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玉龙雪山是国务院批准的“玉龙雪山风景名胜区”的主要景点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为了加强玉龙雪山的管理,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玉龙雪山管理区范围(以下简称管理区):东经100°04′10″-100°16′30″,北纬27°3′20″-27°40′00″,南北长26公里,东西宽19公里,法定总面积为26,000公顷。第三条对玉龙雪山的管理,坚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严格保护现代海洋性温冰川和古冰川遗迹,典型完整的高山垂直带自然景
    2023-04-24
    391人看过
  • 青龙满族自治县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小城镇,系指自治县县城、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第三条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土地、环保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四条小城镇建设必须科学规划,建设和管理并重,并与自治县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人口发展规划相协调,体现民族风格和现代特征。第五条县城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总体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已经批准的县城、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总体规划,在实施中需要
    2023-06-10
    179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 更多>

    #村民委员会
    相关咨询
    • 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处理违章的流程在哪儿?
      辽宁在线咨询 2021-10-07
      不收取手续费缴纳的罚款需要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在50-2000元以内。汽车违规查询方式:1、到各市各区县交通支队办公厅触摸查询终端查询。2、登录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对外服务网站:找到车辆违规查询,输入车牌号码和车辆发动机号码,点击查询即可。3、打电话询问声音。4、写手机邮件查询违规。
    • 临沧沧源佤族自治县车辆违章还清怎么查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0-03
      不收取手续费缴纳的罚款需要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在50-2000元以内。汽车违规查询方式:1、到各市各区县交通支队办公厅触摸查询终端查询。2、登录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对外服务网站:找到车辆违规查询,输入车牌号码和车辆发动机号码,点击查询即可。3、打电话询问声音。4、写手机邮件查询违规。
    •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22条是如何规定的?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05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老君山XX世界自然遗产、XX、XX金丝猴栖息地、XX和金沙XX生态脆弱地区以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地区的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
    • 沧源市佤族自治县交通违章处理的费用是多少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1-20
      不收取手续费;缴纳的罚款需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而不同,在50-2000元以内。 机动车违章查询方式: 1、到各市各区县交通支大队的办公大厅通过触摸查询终端查询。 2、登录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对外服务网站:找到车辆违章查询,输入车牌号和车辆发动机号,点击查询即可。 3、拨打声讯电话查询。 4、通过编写手机短信查询违章。
    • 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的交通违章罚款交到那里查询
      河北在线咨询 2021-10-04
      1、通过邮政代理,可以通过呼叫热线11185的12580热线代理的公安交通警察信息网处理等方式处理违反交通规则的减分2、在线处理不支持交通警察现场处理的违规3、在线系统偶尔出现不稳定,处理时间长,一般需要15个工作日4、手续费20-40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