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柳州市某小学一年级(2)班学生张-翔(化名、男、8岁)午托于本校,某日中午吃完午饭回教室后,从教室跑出时意外摔伤。当时一年级(1)班学生王*璇(化名、女、8岁)也在场。
事故发生后,张-翔被送到校医务室治疗,校医察看了张-翔的身体后,即通知其父母到学校接回。张-翔父母到达后,将小张-翔送至该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肋骨踝间骨折,张-翔因此先后在医院住院共43天,花费医疗费8354.6元,并由张-翔的父母亲支付了护理费600元、护理费1950元,共计2580元,张-翔在住院期间有医嘱证明需陪护一名。另外,教育局也为张-翔出具证明,内容为:张-翔在校午托期间,与本班同学王*璇相撞致左手骨折一事,该局应学校的请求,主持召开了调解会,张-翔的父母亲和王*璇的母亲参加了调解,经调解无法达成相关赔偿协议。随后,张-翔的父母便将王*璇及其父母和学校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共同承担张-翔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原告张-翔认为:
(一)、被告王*璇应对原告受伤负责,因为原告从本教室的前门正常步行走出,因被在走道上奔跑的学生王*璇撞到才摔下台阶,跌倒在教学楼前的花圃里导致受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身体健康的侵权,并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由于被告王*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侵权责任理应由其监护人(即父母)承担。
(二)、原告所在学校也应对原告受伤负责,因为在事故发生后,原告感觉十分疼痛,学校的医务室仅仅是观察了原告的身体表面,没有采取任何救治措施,在原告疼痛不已的情况下,才通知原告的父母到校接回原告,原告父母到达后即带原告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肋骨踝间骨折,受伤部位仍须继续治疗才能完全恢复。学生在校期间,学校理应看管好学生,免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但由于学校未尽到法定监管责任,故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1.由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医疗费8354.6元、护理费25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90元、营养费645元、交通费355元,其他费用215元,合计人民币13439.6元。
2.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
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保留了因后续治疗费用的支出向四被告起诉的权利。
被告王*璇、监护人父母亲共同辩称,原告的诉请不符合客观事实,因没有证据证实张-翔受伤害是因被告王*璇的过错造成,故被告王*璇不承担过错责任,被告的父母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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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午休时间发生交通事故,班主任是否可以免除学校的赔偿责任?澳门在线咨询 2022-05-06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学校的存在一定的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当事人时该校的学生,并且发生的地点时在学校里面。学校有责任保证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虽然,事情发生的时间是在午休时间,但这只能适当减轻学校的责任,而不能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