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0:36:40 486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规范企业职工流动行为,保护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企业职工流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招(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了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的,未到期的仍应继续履行,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履行协议的,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如原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或用人单位依法规定了赔偿办法的,职工应按服务合同(协议)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依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无约定或无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

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作任务尚未完成,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向职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在招用职工时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其他单位在职职工中招录人员,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行业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业内劳动力流动的规则,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段,引导职工合理流动。

六、劳动行政部门应通过招用职工备案、劳动合同鉴证等手段对用人单位新招职工的身份进行审查,对与原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即到另一用人单位业的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不予办理社会保险档案和基金的转移手续,并通报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查处。

七、劳动监察机构应将用人单位招用职工行为作为劳动监察的重点内容之一。在用工年检或者劳动监察中发现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追究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责任,责令其赔偿原用人单位的损失。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14: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继续履行相关文章
  •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修改“关于患矽肺病职工的若干待遇问题的通知”第一项规定的通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曾于一九六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以(63)中劳薪字第440号、(63)会通字第50号发出“关于患矽肺病职工的若干待遇问题的通知”。通知中第一项规定:“凡在国务院批转‘会议报告’以前(即一九六三年二月九日以前),已经脱离生产(工作)休养的患矽肺病的职工,其生活待遇标准高于‘会议报告’中关于脱离生产休养的矽肺病人的生活待遇规定的,可以仍按原来的待遇标准执行。”当时所以要这样规定,是为了照顾那些在“会议报告”以前已经休养的职工。但是,在通知贯彻执行以后,有不少在“会议报告”以后休养的患矽肺病的职工,特别是一些在“会议报告”下达以前本应脱离生产休养而本人坚持生产或其他原因直到“会议报告”下达以后才休养的职工,对此项规定很有意见,认为这项规定是不合理的,不应当因休养时间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待遇。经研究后,我们认为,这些职工的意见是正确的。为了有利于职工的团结、有利于生产,特通知如下:对于已
    2023-06-09
    327人看过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工作调动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工作的报告精神,各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是在职工人的,绝大多数随干部调动时已经办理了调动手续,并且作了适当安置。但据有些地区反映,发现少数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原来没有工作或不是正式职工,在干部转业前突击办理了录用、转正手续,这样做是不符合劳动>策的。例如,有的本无工作,在军队干部转业前,经有关县劳动部门证明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既无工作单位,又无工资介绍信;有的年龄较大,已经超过五十岁,甚至长期患多种疾病,一直住院治疗,也被有关县、市劳动部门批准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人;有的是军人业务社、军队五七工厂的临时工,或地方单位的临时工,在随干部转业时转成了正式工;有的部队自行批准五七家属工厂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还有的人档案材料不全,原工作单位的性质不清,本人是集体所有制职工还是全民所有制职工不详
    2023-04-22
    220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加强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推动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以保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城市国有土地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经规划确定的土地的使用性质、容积率等,不得随意更改,确有必要变更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相应作好经济利益
    2023-06-10
    54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解释
    (1951年5月9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业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一九五一年三月七日公布在案。兹为便于执行起见,特对规定中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希各级劳动行政机构遵照执行。一、规定中所称“在册人员”,包括企业方面所雇用并编入职工名册或发给工单的长期工作、季节工作、临时工作的人员。但此种临时工作人员,系指补充定员的不足,而且其工作性质与企业直接生产有关的临时工人。如因临时修缮房屋或搬运原料物料等所雇用的工人,不包括于在册人员之内。至于实际是长期工而仍称临时工的工资,则应包括在工资总额之内。二、各企业的附属机构(如医院、托儿所、职工子弟学校及厂外运输单位等)的工作人员,应列为在册人员,所得工资亦应包括在工资总额之内。三、在册人员中的消防警卫人员,系指企业单位自己组织的消防警卫人员,其他如公安机关或消防机关派驻该企业内,而编制仍属消防或公安机关之消防警卫人员及铁道系统的公安部队,均不应列为在
    2023-04-21
    434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加强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范劳务中介行为,建立良好的劳务市场秩序,保障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职业介绍暂行规定》(劳力字〔1990〕6号)第十四条,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开办、审批和管理通知如下:为加强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范劳务中介行为,建立良好的劳务市场秩序,保障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职业介绍暂行规定》(劳力字〔1990〕6号)第十四条,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开办、审批和管理通知如一、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系指由非政府部门的事业单位及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开办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二、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开办须履行向劳动部门申报制度。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单位(或个人)须持开办章程和主管单位关于开办者资格的证明(个人凭所在街道、乡镇级政府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部门
    2023-06-07
    69人看过
  • 煤炭部《关于煤矿招用工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为了做好煤矿招用工人工作,我们拟定了“关于煤矿招用工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并经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公安部同意,现发下,请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附:关于煤矿招用工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及时解决煤矿企业需要的劳动力,以利煤矿的正常生产,特对煤矿招用工人若干问题,暂作如下规定:一、招工原则1.经国家批准给煤矿各单位的劳动指标,要专项专用,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挪做他用。如挪用,煤炭部有权收回指标,并视问题情节,严肃处理。2.煤矿新井投产、改扩建和老井挖潜以及补充生产和地质勘探的劳动指标一律招收男性青年,不准招女的。3.新招收的工人必须是年满十八至二十八周岁(学徒十六至二十周岁)身体健康的青年。4.招收的新工人,煤矿新井投产、改扩建和老井挖潜以及补充生产的,一律分配到井下第一线;地质勘探一律分配到钻机;机械制造和事业单位一律分配到生产岗位和急需的工种。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变更分配原则,井下工人绝
    2023-06-10
    254人看过
  • 国家税务局、铁道部关于铁路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财务、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铁路局、各总公司、各工程局、各工厂、各院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66号令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加强对铁路系统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财务、税收管理,进一步扩大安置能力,妥善解决好铁路沿线边远偏僻地区职工子女就业问题,促进劳服企业发展,现就铁路劳服企业若干财务、税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铁路劳服企业是铁路系统以安置职工待业子女就业为主要目的而举办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考虑到铁路跨越省、区、市,线长、点多的特点,铁路系统劳服企业内部实行了与铁路全民所有制企业管辖区域相一致的管理体制,而在财务、所得税管理上税务部门实行属地原则。为了保持政策平衡,严密铁路劳服企业的管理工作,各关联省税务部门之间要主动加强协调,并与铁路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财务、税收管理办法,做好铁路劳服企业财务、税收的管理、检查、监督工
    2023-06-08
    475人看过
  • 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为做好工伤认定工作,按照《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沪劳保(96)104号],现就工伤的认定工作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职业病和部分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见附件一),并对区县的认定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按属地(企业所在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除市劳动保障局受理以外的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区县因管辖发生异议,报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管辖。二、企业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职工伤亡报告书》,作为工伤认定的申请;企业不提交《职工伤亡报告书》的,职工或其亲属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填写和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
    2023-06-10
    344人看过
  • 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8-5-16执行日期:2008-5-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方便车船税征缴,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切实做好车船税的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车船税征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不在车辆登记地购买保险代收代缴车船税问题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二、关于所有权或管理权发生变更的车船征收车船税问题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
    2023-06-07
    500人看过
  • 关于加快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推动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对我省加快发展房地产业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发展房地产业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大力推进房屋商品化,城镇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积极推行房地产综合开发,培育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并以房地产业带动和促进建筑业、建材业、冶金、轻工业以及旅游业、金融业、商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发展目标:到2000年,全省房地产业总产值占全省城镇社会总产值的17%,上交利税占全省财政收入的6%:“八五”和“九五”期间新建城镇住宅6500万平方米,完成危旧住房的改造,并以解决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为重点,到2000年实现人均住房面积达8平方米的小康水平,住宅成套率达80%以上,到“八五”期末,全省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率,城市要争取达到60%以上,建制镇达到40%以上。二、发展房地产业的措施1、放开房地产市场。允许房屋产权
    2023-06-10
    179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我市“国有民营”小型商业企业劳动工资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发布文号:京劳企发字[1994]29号各区、县劳动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劳动处:为了配合小型商业企业“国有民营”改革,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根据李其炎市长“此问题应引起注意,请劳动局提出解决意见”批示的精神,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征得市总工会、市商委同意,现就“国有民营”小型商业企业劳动工资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1、凡实行“国有民营”的小型商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职工通过与公司(基层店)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然后再同经营者签订岗位合同具体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已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劳动关系双方可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变更有关条款。职工和经营者未签岗位合同的,应该补签。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起公司(基层店)用工、经营者管理的用工制度。今后“国有民营”企业对职工不再实行停薪留职办
    2023-06-05
    256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转发深圳市《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劳动司:一九九三年五月,劳动部、经贸委、体改委、人事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第二次“全国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经验交流会”以后,各地劳动制度改革工作蓬勃开展。目前已有一批中等城市如深圳、盐城、安阳、烟台、日照等市全面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这些地区都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制定了改革方案,以政府名义发布或批转实施,实施的范围也很广,包括了各类企业。尤其深圳市进一步明确了在企业内部完全取消干部、工人的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六月一日各类企业开始按全员劳动合同制运行。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供参考。希望各地区和有关行业借鉴深圳等地的改革经验,配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工作,把劳动制度改革由试点转向全面推广,与此同时,各地区应选
    2023-06-10
    290人看过
  • 关于处理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各区、县(市)、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人民政府就企业改革中的几个问题研究提出如下建议:。国有净资产按规定处置后数额仍然较大,影响企业资本结构合理确定的,应当予以批准,其土地资产中的土地开发费暂不计入股本总额,可由企业向控股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或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偿借款。企业改制后两年内向控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收购的,其价格可享受比改制时评估价格低20%的优惠;五年内购入,重组时可享受评估价10%的优惠;二是企业改制时可从净资产中提取的若干项目在企业改制前,对矽肺病人按人均12000元收费,从国有净资产中提取残疾人人均1万元。20世纪60年代,根据退休职工人数和有关规定,对退休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降低到75岁,按企业改制前供养直系亲属的离退休人员人均4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拨付供养直系亲属的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保留资
    2023-05-07
    228人看过
  •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涉韩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长安公证处:随着中韩两国民事交往的增多,发往韩国使用的公证书大幅度增加,其间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为确保公证质量,维护中韩两国民事交往的正常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现将涉韩公证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真实、合法原则。公证处要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涉韩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无理请求,不能无原则的迁就;办证中发现的疑点要认真调查、核实,要严格按规定的格式要求出具公证书,严防错假证的发生。办证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逐级请示汇报,统一研究解决,不得自作主张、各行其是。二、婚姻状况公证。韩国公民在华与我国公民登记结婚的,公证处可为其办理结婚公证书;我国公民赴韩国结婚、定居、探亲的,公证处可为其办理现存婚姻状况的公证。出具婚姻状况公证书后,不得另纸出具过去的婚姻状况的公证。对离婚后立即与韩国人登记结婚的,要从严审查离婚、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2023-06-06
    347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继续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 继续履行可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出现违约行为时,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 更多>

    #继续履行
    相关咨询
    • XX部关于女职工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内容有哪些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1
      该通知的内容当时是作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一个解释性文件,因此即使你目前知道了也没用,因为随着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出台,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被废止。
    • 财政部,XX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是哪一年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31
      2003.1.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第16号文件。
    •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女职工流产假的规定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19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女职工流产假的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再根据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
    • 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通知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17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出新的规定,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经商得人事部同意,现将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
    • 关于企业代扣劳动者工资的问题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6-10
      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的工资的情形主要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四种。 另外,如果因劳动企业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 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在工资中扣除劳动者应承担的赔偿款。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