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征收补偿的程序,存在哪些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3 09:43:26 362 人看过

我国对于行政征收补偿程序有相关法律规定,而且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立法机关也通过不断立法对这些程序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但是,我们目前确实面对着这样的社会现实:在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农村、城市里失地、失房的农民和市民因生活保障问题无法解决而频频上访,暴力拆迁、强制拆迁现象屡屡出现,被拆迁人自焚现象也偶有发生,这些已经严重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建设。所以,我们有必要以域外征收程序的设置为参照,反思我国现阶段在行政征收补偿过程中从立法到实践存在的种种问题,并进一步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完善意见。

首先,对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公益审查程序不完善。

在社会经济和法律高度发达的西方社会,大多数征收中的争议为财产私有者挑战政府的征收行为以及补偿金的问题。在西方,大多数情况下土地是公民的私有财产,它同公民的生命、自由一样,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作为土地上的附着物——房屋自然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正如一句西方宪政寓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因此,公权力行为侵害私人财产权要受到严格的“公益”限制,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西方国家有的采取列举式,如日本的《土地征用法》第3条将公共利益列举为51项条款,逐一加以规定;有的采取概括式,如法国和德国的《民法典》则对“公共利益”作了概括性规定。在中国现阶段,普通公民尚无法对政府的征用目的提出质疑,只能在合理补偿的数额问题方面提出自己的请求。征收以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虽然对公共利益的含义作出明确界定尚存在困难,在任何情况下,绝不能将商业利益的需要等同于公共利益。在我国,由于立法上并未对公共利益的内涵作出明确界定,在实践中有被不断扩大的趋势。大量的商业用地也借机披上了公共利益的外衣。这显然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侵犯了被征收人的权益。而且有的地方脱离实际,大量征地,却“征而不用”,导致大量土地闲置、荒废,加剧了人地矛盾,立法的缺失是导致实践中矛盾层出的关键因素之一。

其次,征收补偿过程中强制性过浓。

我国采用土地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二元制结构,将土地资源放入市场任意买卖也是不现实的。但对比而言,我国的征收补偿程序始终以行政机关单方为主导,强制性过浓,显然缺乏正当性。这一政府主导型的征收补偿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在拟定征地方案之前缺乏告知程序。《土地管理法》仅仅规定在被征收的土地获得批准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在拟定征收方案之前却没有告知程序,被征收人很难及时获知自己的土地或房屋被征收

再次,救济程序缺乏。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的救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而言,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金额有异议,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可以寻求的救济途径。因此,这无形之中剥夺了被征收人的救济权。

最后,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程序。

程序是法律的中心,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实体规则,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和基础。正当的征收补偿程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一方面,为被征收者合法权利的实现提供了程序保障。另一方面,使征收者严格按照既定的规则与程序行为,有效地限制了其权力,从而缓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强化了被征收者对征收行为的认同感,使征收行为具有合法性。但遗憾的是,实践中法院对土地征收诉讼迟疑不决,法律亦没有明确规定在征用土地问题上的诉讼范围,因此,司法救济的薄弱是当今在土地征收所面临的一大问题。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土地征收补偿的失序状态,更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仅靠行政命令显然是不够的。根据法治理念,公开的行政程序需要有效的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因此,除了应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与完善之外,对某些与国家法律严重不符,严重损害被征收人利益的法规和规则进行及时的清理和废止外,应当让司法程序及时介入这个社会矛盾空前集聚的领域。在行政与司法两个阶段充分发挥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以化解在实践中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2日 08: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房屋征收相关文章
  • 我国食品安全存在哪些问题
    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近年来,在我国的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了令人忧虑的问题。肯德基的“苏丹红”,豆腐中的“吊白块”,水饺中的”霉青菜“,增加动物的瘦肉量、减少饲料使用、使肉品提早上市、降低成本的“瘦肉精”,染色馒头,爆炸西瓜,回炉面包,毒生姜,牛奶中的三聚氰胺,可以将鸡肉、猪肉轻易加工成为口感以假乱真的“牛肉膏”,以及近来台湾的“塑化剂“事件等等,数不胜数。这些形形色色的食品安全问题,就像目前全球爆发的金融危机一样,席卷整个大地,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更牵动着大家的心。食品安全事件使老百姓忧心忡忡,以至有的人产生了“吃动物食品怕含激素,吃植物食品怕有毒素,吃饮料食品怕掺色素”的恐惧心理,但却也从侧面反映了当今的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一)企业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现象不容忽视。一方面,少数不法分子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掺假制假,影响恶劣,另一方面,现有食品行业
    2023-03-02
    185人看过
  • 我国监护体系存在哪些问题?
    1、对被监护人的范围规定不完全。监护制度最重要的目的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保护与被监护人进行交易的相对人的权益,规定完全的被监护人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2、监护种类不完善。《民法典》规定,我国的监护种类包括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意定监护,形式上似乎完整,但具体内容过于简单,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3、欠缺监护人报酬和清算制度等财产监护规则。我国现行监护制度除了《民法典》规定了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的赔偿责任,以及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之外,没有规定监护的其他财产性内容。4、欠缺对身心障碍人的照管制度。各国法的监护制度通常与辅佐、保佐、照管等制度相伴存在,从而对尚未达到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身心障碍人进行法律保护。我国没有类似制度,对身心障碍人的权益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必要的保护。在我们的日常生
    2023-04-11
    420人看过
  • 中国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对公共利益概念的模糊界定上。土地征收是国家授权、依照法律依据和程序实施的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为了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农民集体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政府。中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把“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为集体土地征收的前提,但对“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内涵和范围限制不够。不同的人对这一认识有不同的看法,从而形成了无论何种投资者从事建设,都可以征用农村土地的现象。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征地审批程序的规定,可以间接推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用地范围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土地,用于能源、交通、水利、矿业、军事等建设项目,应当用于“公共利益”。事实上,土地分批征收后用于实施城市规划,对具
    2023-05-08
    128人看过
  • 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存在的问题(一)消费税征税范围没有根据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进行及时调整。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只有11个税目,13个子目,25个征税项目,经过七年的发展,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一直没有进行调整。现行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平衡财政收入,很少涉及需求结构的变化,调节需求基本上是低效率的。七年来的实践表明,消费税存在一些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问题。不仅消费税开征的品目少,而且征税的许多产品属于夕阳工业产品,税收增量小,不利于税收收入的持续增长。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变化,一些产品被淘汰,新兴产业不断出现,而我国消费税的课税范围长期未能根据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而调整,导致税源趋于减少。因此,对消费税制进行改革是经济发展的需要。消费税征收对象的选择是以控制消费为前提的。从消费的概念来看,单从(物质)消费品的角度来理解消费,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消
    2023-06-07
    175人看过
  • 我国还存在哪些食品安全问题
    一、我国还存在哪些食品安全问题1、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特别是以细菌、病毒为主而引起的食物中毒,已成为危害人群,特别是危害学生健康的重要问题。2、农业种植和养殖业的源头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威胁越来越严重。农药、兽药滥用造成在食品中残留量过高的问题十分突出。3、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工厂、粪场、垃圾堆等污染源的危害日益严重。如环境污染、有害昆虫,如苍蝇、老鼠、蟑螂等传播污染。4、豪华装修材料释放有害物质,如甲醛、苯化合物等,不仅对食品的直接污染,还可直接危害人群的健康。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和消毒剂、空气清新剂等,其卫生与否也是影响食品安全卫生的重要因素。6、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问题十分严重。主要集中在一些中小城市、乡镇,生产出不合食品卫生标准要求的产品可造成食物中毒。7、食品工业中应用新原料、新工艺,有时也带来了食品安全卫生的新问题。如转基因食品、益生菌和酶制剂等技术在食品中应用
    2023-04-24
    58人看过
  • 我国的工伤认定情况存在哪些问题
    一、建筑行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的情况认定难《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此条的规定,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但是对于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和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的情形,目前仲裁委及法院民庭均不认可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2条规定的对于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3)民一他字第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
    2023-04-28
    300人看过
  • 北京农民征地补偿工作存在哪些问题
    一、北京农民征地补偿工作存在哪些问题?1、农村土地征用和补偿程序不规范。用地单位未批先征,在未取得人民政府颁发用地批准文书之前,直接与农村基层组织自行确定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等事项。农村集体组织擅自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土地补偿、失地农民的安置方案等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而是多由用地单位和农村基层组织直接负责实施。依法应当公告的征地事项没有向基层群众,特别是失地农民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少数村级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收支帐目和对农户的补偿分配不公开,暗箱操作,常常引发农民的不满和上访。2、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费用分配不公。由于现行土地法规对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不具体,上下限差距很大,在实际执行中很多用地单位往往取下限标准,补偿费用与土地和劳力安置的实际状况不符,标准明显偏低。少数农村基层组织与用地单位相互
    2023-06-02
    421人看过
  • 其他承包方式征地补偿存在哪些问题
    一、其他承包方式征地补偿存在哪些问题?1、土地征用和补偿程序不规范。用地单位未批先征,在未取得人民政府颁发用地批准文书之前,直接与农村基层组织自行确定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等事项。农村集体组织擅自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土地补偿、失地农民的安置方案等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而是多由用地单位和农村基层组织直接负责实施。依法应当公告的征地事项没有向基层群众,特别是失地农民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少数村级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收支帐目和对农户的补偿分配不公开,暗箱操作,常常引发农民的不满和上访。2、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费用分配不公。由于现行土地法规对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不具体,上下限差距很大,在实际执行中很多用地单位往往取下限标准,补偿费用与土地和劳力安置的实际状况不符,标准明显偏低。少数农村基层组织与用地单位相互串通
    2023-06-02
    129人看过
  • 关于征地程序及补偿有哪些问题
    一、征地报批前应履行的法定程序1、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2、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3、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4、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二、征地依法批准后应履行的法定程序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2、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行使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集体土地的,在乡镇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3、被征用土地所在
    2023-05-05
    206人看过
  • 长春新区征地补偿中还存在哪些问题
    现在长春新区无论是在生产总值,还是地方财政收入等各方面的优势都比较明显,并且伴随着一带一路的建设长春新区的征地补偿工作也比较频繁。但是目前,长春新区征地补偿还是伴随着部分地区作出的公告不规范,然后工作人员也并没有把听证的这种权利去告诉普通的老百姓的这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长春新区征地补偿中还存在哪些问题?1、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这一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严格按照这一规定实施的很少,大多数情况是,由政府成
    2023-06-02
    74人看过
  • 我国的空白票据规则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的空白票据规则存在以下问题:1、仅支票制度上存在空白票据,不允许存在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实践中,汇票和本票作为大宗货物买卖的支付手段,其重要性远远胜过于支票。将汇票和本票排除在空白票据之外只是短期做法,承认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是实际需要也是历史发展的趋势。2、在诸种票据行为中,空白票据仅存在于基础票据行为即出票行为阶段,在附属票据行为阶段,不允许存在空白票据,即是说,在我国票据法上,不存在空白背书、空白保证、空白承兑等行为。3、可空白的事项仅限于两项:支票金额和支票收款人名称。在实践中,预留出票日和预留到期日在商事交易中被广泛采用,因为将出票日和到期日空白,授权持票人于适当时机补全,使得票据的流通性大大增强了。为此世界各国的票据法都没有做限制,如英国的《票据法》规定“汇票不以无出票日而无效。”4、空白票据持票人滥用补充权时,有关当事人应如何负担票据责任,以及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我国
    2023-04-30
    172人看过
  •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存在哪些问题?
    人民陪审员在整个庭审中大都保持沉默,易遭致陪衬员、陪而不审等质疑,究其根本原因,陪审员不能真正地行使其裁判权。法院工作人员在开庭之前的送达程序中,并未征求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陪审员的意见,致使被告人缺乏对庭审组成人员的了解从而不能有效行使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具体来讲,存在以下问题:1.未能有效行使裁判权人民陪审员能不能真正享有裁判权,与审判程序的设置有最为密切的关系;在我国,庭审对于决定案件裁判结果并不具有实质意义,真正的审判是从庭审前后默读卷宗开始的。案件的评议程序极不完善,重大案件的判决权往往由审判委员会行使,这导致人民陪审员无从行使裁判权;实践中,复杂、疑难、重大的案件基本上都需陪审员参与庭审,但这类案件最终都需提交未曾参与庭审的审委会讨论决定,而陪审员不参与审委会的讨论,其裁判权根本无法行使。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审判委员会之判决权的规定,剥夺了陪审员的裁判权,是造成陪审员陪而不审的制度
    2023-06-11
    129人看过
  •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哪些问题
    从表面上看,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形成了“三会四权”的制衡机制,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分别行使最终控制权、决策权、监督权和指挥权。但从实际情况看,由于股权过于集中,没有健全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来保证健全的运行机制,也没有相应建立健全的经理人选拔、考核和监督机制,这就导致了一些公司董事会独立性不强的问题内部控制更为严重。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公司管理的基本特征之一。专业管理职能和雄厚的资本基础使现代公司得到快速发展,但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如果没有有效的公司治理基础,很容易引起代理人(经营者)侵害和侵害委托人(所有者)利益的问题,即,“内部人控制”问题。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董事长与总经理“肩并肩”。股东授权董事会经营管理公司,董事会聘请总经理行使日常经营管理权。董事会对总经理进行监督是合理的。然而,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做法意味着自我监督,使得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和制
    2023-05-07
    343人看过
  • 我国宪法修改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纵观我国制宪及修宪的历史,应该说我国修宪的实践是比较丰富的,宪法修改程序也随着我国修宪实践的发展在逐步完善。1954年宪法第29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仅规定全国人大有修改宪法的职权,而没有规定宪法修改的程序。现行宪法则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规定,并增加了修宪提案的程序内容。第62条规定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的权力,第64条规定了宪法修改的具体程序,即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说,我国已有了宪法修改程序的初步规定,但从与其他国家的宪法修改制度相比较以及宪法修改的现实需要来看,我国宪法修改的程序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提案主体单一,相关程序设置不合理我国有权提出宪法修改议案的
    2023-04-24
    281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征收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屋征收是指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市建设部门在项目审批的基础上,对居民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回收。房屋征收部门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和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工作... 更多>

    #房屋征收
    相关咨询
    • 土地经济学当前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存在哪些问题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19
      土地法中征用基本农田的土地补偿条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至6倍。这一规定中的6倍至10倍和4倍至6倍
    • 国有经营管理程序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呢?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07
      未建立起以客户市场为中心的高效率的服务体系。企业要根据客户市场的变化,建立合理的业务流程和服务手段,要始终把改革和创新作为企业发展的“动力源”和“助推器”。大多数国有企业仍处于较原始的发展阶段,是以总量扩张或数量扩张为特征的粗放式经营,而不是以效益和质量提高为特征的集约化经营,只注重外延式规模的扩张,而忽视内涵式的发展,因而在服务效率及产品创新方面难以满足客户的需要。
    • 我国新民法总则存在哪些问题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5-13
      我国新民法总则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是存在较多的制度缺失。 二是存在一些法律体系化方面的欠缺。 例如,《民法总则》在第3条的位置特别强调了私权神圣原则,但是,这一原则却与本法第196条中确立的非登记动产的返还求权适用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则存在内在冲突。
    • 拆迁补偿存在哪些问题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19
      1、补偿范围是否有遗漏。 拆迁律师总结出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包括:土地房屋本身价值、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与损失和企业装修附属物的损失。除此之外,拆迁方可能也会对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的企业设定一些奖励。具体奖励数额根据不同的项目实施意见决定。 2、补偿标准是否公平合理。 不同地方制定的补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3、企业预期利润。预期损失主要指根据往年的情况,企业可期待的利润。被拆迁企业应当出具相关资料,计
    • 涿州农村的征地补偿存在哪些问题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12
      1、农村土地征用和补偿程序不规范。 2、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费用分配不公。 3、土地补偿资金管理不严,截留、挪用、克扣等现象较为突出。 4、失地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或足够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