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0:50:20 404 人看过

发布部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经部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关于《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

一、《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规定》的第二条是否适用于国营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答:外商投资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是否按照《规定》处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规定》的第二条,适用于国营企业中经劳动行政机关批准招用、并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规定》第四条,集体劳动争议的职工当事人推举的代表是否应当提交委托书?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人数为四至九人的,可否按集体劳动争议处理?

答:集体劳动争议的职工当事人推举的代表应当提交全权委托书。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人数为四至九人并且具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可以参照集体劳动争议的规定办理。

三、《规定》发布以前建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企业调解委员会不符合《规定》的,是否进行调整?

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四、企业主管部门是否设立调解组织?

答:企业主管部门不设立调解组织。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否设立调解委员会,以调解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需要并具备设立调解委员会条件的,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以调解本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六、《规定》第九条的市、市辖区是指哪一级的市和市辖区?是否所有的市辖区都设立仲裁委员会?

答:市,指地级市和县级市,市辖区,包括直辖市、省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的地、县级的区。比较小的省辖市所属的区是否设立仲裁委员会,由省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七、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机构还是临时性的机构?如果是常设机构,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企业主管部门的代表如何确定?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以多少人为宜?

答: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机构,不是临时性的机构。企业主管部门是指各地区管理企业的综合部门。仲裁委员会的三方代表由各方负责人充任,以每方一人共三人为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同级其他负责人代理参加。代理人的署名具有同等效力。

为有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经仲裁委员会协商同意,可以邀请发生争议的企业主管部门的代表列席参加。列席代表没有仲裁权。

八、劳动行政机关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指哪些机构?它与仲裁委员会是什么关系?有些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与其他工作(如信访、劳动力管理等)合在一起组成的机构可否成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答:劳动行政机关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指各级劳动行政机关所建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地方劳动行政机关所建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既是劳动行政机关的职能机构,也是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性质和任务有其特点。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中关于建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指示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处、科)。考虑到目前的情况,有些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与其他工作合并组成的机构,可以暂时作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但要有专门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人员;并且根据当地情况组建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以适应工作需要。

九、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和仲裁决定书是否要由仲裁委员会的全体成员署名?

答:因为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故不必全体成员署名。

十、《规定》第十六条“争议发生之日”应怎样确定?

答:“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一方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争议之日。

十一、属于《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劳动争议,追诉时效为多长时间?

答: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追诉时效为一年。

十二、属于《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的劳动争议,超过申诉时效的,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答:一般不得超过规定的时效。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超过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酌情受理。

十三、对《规定》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怎么处理?

答: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未经仲裁委员会允许中途退场的,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按缺席仲裁。

十四、《规定》第二十四条“六十日内结案”,从何日起计算?因案情复杂,仲裁委员会在六十日内不能结案的如何处理?

答: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其“六十日内结案”的起点,是从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之日起计算。

因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结案时间的,应当在规定的结案期限之前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适当延长。

十五、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不在一地的,劳动争议案件如何处理?

答:根据《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并由受理地区的仲裁委员会通知有关企业行政,到受理地区参加仲裁活动。

十六、劳动争议当事人能否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答:劳动争议当事人中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可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委托代理人(包括全权委托和部分委托)。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后,被委托的代理人按照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参加仲裁活动。

十七、《规定》发布实施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答:198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1986年10月1日至1987年8月14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十八、仲裁委员会与企业调解委员会是什么关系?

答:仲裁委员会对企业调解委员会是业务指导关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4日 23: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争议处理相关文章
  • 关于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1998)
    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1998]49号各市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随着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企业改革的深化,劳动关系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劳动争议仲裁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依法、准确和及时处理好劳动争议案件,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对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处理问题1.企业在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因变更劳动合同与职工发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履行劳动合同争议进行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妥善处理。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原则上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劳动合同。如果由于企业改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迁移
    2023-06-05
    194人看过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外地在渝企业:现将《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用人单位与新招收(招聘)的劳动者必须从录用、接收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若当事人双方因劳动合同期限或其它问题协商不一致,均可不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已办理的招收(招聘)手续作废,用人单位应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作期间的工资。二、不具备独立用人资格的单位不能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其主体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该单位代理主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三、国有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仍在使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如国有企业生产工作需要,经征得集体所有制企业同意后,可先解除其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关系,再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职
    2023-06-10
    283人看过
  • 关于发布《山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87]69号)已印发给你们。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我省情况,制定了《山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现予发布,望结合国务院发布的《暂行规定》一并贯彻实施。山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是指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季节工、轮换工同企业行政发生的劳动争议。第三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劳动法规为准绳。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四条劳动争议当事人中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经受理劳动争议的仲裁委员会批准,可委托一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应当向
    2023-08-17
    56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印发《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
    为了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我们对几年来各地区在伤亡事故统计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多次研究,作出了统一解答,现将《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一、全民所有制企业办的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生产性企业,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应如何统计报告?答:全民所有制企业办的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生产性企业,凡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由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生产性企业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统计;没有实行独立核算的,或虽实行独立核算但产值、产量计入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由原全民所有制企业统计报告。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办的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生产性企业,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应如何统计报告?答: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办的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生产性企业,凡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由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生产性企业统计报告;没有实行独立核算的,由原企业统计报告。均
    2023-06-09
    79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现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劳动合同1.对长期脱离生产(工作)岗位的富余人员以及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协议期未满的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它非在岗的人员,应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和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1号令《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依据《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签订《专项协议书》。2.经企业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限内不愿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按其自动离职办理手续,解除劳动关系。按自动离职办理手续,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
    2023-06-09
    75人看过
  • 关于国营企业继续推行优化劳动组合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番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加快经营机制转换,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提高企业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必须加快本市劳动制度改革的步伐。为此,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各企业应继续贯彻执行市政府颁发的《广州市关于国营企业全面推行搞活固定工制度的通知》(穗府〔1989〕43号)和《广州市关于国营企业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穗府〔1989〕54号)的精神,并以此作为当前企业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推行优化劳动组合,逐步过渡到全员劳动合同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企业的生产后勤、生活服务和卫生、体育等社会服务部门实行经营承包。对其中生产后勤和服务部门符合对外经营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按规定发给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企业的文教、技术培训部门在完成企业下达的任务后,应积极开展对外有偿服务。技校自费生、非学历教育生、委托代培生和其他有偿培
    2023-06-09
    305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劳动服务公司发展和建设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服务公司自一九七九年创办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关怀下,由于各级劳动部门加强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得到了迅速发展。十年来,在贯彻“三结合”就业方针,组织劳动就业,开展就业训练,吞吐调节社会劳动力和推动集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为解决严重困扰我国社会、经济的就业问题做出了贡献。当前,劳动就业工作面临许多新的困难和问题,任务十分繁重。为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解决好新形势下的城镇就业问题,必须加强和改善对劳动服务公司的领导,充分发挥劳动服务公司在劳动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劳动服务公司发展和建设中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你们的实际情况研究实行。一、劳动服务公司是贯彻“三结合”就业方针,实施劳动就业政策的组织,不同于一般的经营性公司。它的基本任务是开展劳动就业服务,运用建立劳动生产基地、就业训练基地和职业介绍所等手段,吞吐、调节社会劳动力,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二、劳动部是
    2023-06-10
    109人看过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合理使用奖励基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合理使用奖励基金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供贯彻执行国发[1984]55号文件时参考。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合理使用奖励基金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在奖金的使用上企业有自主权.国家对企业,今后主要是控制工资总额(包括奖金)。企业内部使用奖金的形式,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根据上述规定,为了使企业用好用活按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进行合理分配,现提出如下意见,供执行中参考。一、企业在使用奖励基金时,应当贯彻改革的精神,同落实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使职工的责权利挂起钩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鼓励先进,奖勤罚懒,克服平均主义,打破吃大锅饭的局面,以便更好地促进提高企业素质,提高经济效益。二、企业根据生产的特点和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有权决定如何使用奖励基金.奖励基金可以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可以用
    2023-04-22
    143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修改并印发劳动争议处理统计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我部一九八七年印发的《劳动仲裁统计表》发挥了很好的作用。经过几年的使用,各地提出了一些意见,为了更好地适应工作需要,我们根据各地的工作实践和意见,本着实用、简便的原则,对原表进行了修改,重新制订了一套“劳动争议处理统计表”。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做好一九九三年劳动争议处理统计工作。附件:一、劳动争议处理统计表说明(略)二、劳动争议处理统计表(略)三、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统计表(略)劳动部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2023-04-22
    191人看过
  • 铁道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4-12-27生效日期:1995-01-01发布部门:铁道部、劳动部发布文号:铁劳〔1994〕166号部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现将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结合国家铁路(指由铁道部管理的铁路,以下简称铁路)实际,特制定《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铁路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铁道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铁路贯彻实施《劳动法》,实行行业管理。铁道部劳动部门主管并依
    2023-06-09
    62人看过
  •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财务处理规定
    (注解: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改革劳动制度中一些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明确:"一、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劳动保护用品,口粮补差和物价补贴等待遇,其开支渠道与本企业固定工人相同。二、劳动合同制工人,其保险福利待遇低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原固定工人的部分,按有关规定用工资性补贴予以补偿。这部分补偿性支出,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在同一项目中列支。三、劳动合同制工人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以及女工按国家规定的产假工资及其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仍在原来的有关项目中列支;但超过6个月的伤、病假工资及其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则应在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四、国营企业按照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在企业管理费或商品流通费项目中列支。")根据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财
    2023-06-09
    129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有
    失效日期:1993-10-18湖南省劳动厅:你厅1991年4月18日《关于请求解释“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函》(湘劳仲函字〔1991〕2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87〕69号)第二十六条中的“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其工资发放单位所在地。二、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发放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并通知在异地的有关企业单位到受理地区参加仲裁活动。三、被通知的异地有关企业单位,如认为其职工所在的分支机构可以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应办理委托手续。
    2023-04-22
    187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21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协助税务部门研究落实。地方各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抓紧完成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和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工作,以保证上述《通知》的有效实施。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1990年66号令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税收政策,经商劳动部同意,现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政策统一明确通知如下:一、对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不包括国营、集体企业中辞退的合同制职工及精减下来的富余职工、正在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待
    2023-06-10
    215人看过
  •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规范企业职工流动行为,保护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企业职工流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招(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了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的,未到期的仍应继续履行,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履行协议的,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如原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或用人单位依法规定了赔偿办法的,职工应按服务合同(协议)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依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无约定或无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
    2023-04-22
    334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争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或因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等产生的争议。 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 更多>

    #劳动争议处理
    相关咨询
    •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工资的争议问题如何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4-22
      劳动纠纷涉及工资的情况很多,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款,《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第四款规定,不定时工时制适用
    •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02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
    • 国家对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09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 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
    •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什么?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6-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解释,该解释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 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解决方式是哪些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30
      提起诉讼 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予受理仲裁决定或通知书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审判庭依据民事诉讼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