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物的范围是否仅限于有体物的问题,刑法理论上早就有争议,各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样。例如,对窃电行为,德国过去的莱易锡裁判所从有体性说的立场出发,认为电不具有财物性,对盗窃用电的行为应该另外立法(另定处罚规则),而不能按盗窃罪处罚;但法国的审判实践则把财物的范围扩大到了包含电力(注:参见[日]大冢仁等编:《刑法解释大全》(第9卷),青林书院1988年日文版,第165页。)。
在日本,由于民法第85条有所谓物是指有体物的规定,刑法第245条有电气视为财物的规定,所以,关于刑法上是否也应该与民法一样把财物限定为有体物的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有较大争议。主要存在有体性说与管理可能性说两种观点的对立。
有体性说认为,刑法上的财物仅指有体物。但有体物不以固体为限,还包括液体和气体。如盗取煤气、蒸气和冷气,就可能构成盗窃罪。不过,电等能源不是财物,即使是不当使用了,也不能评价为夺取了财物(注:参见[日]前田雅英著:《刑法各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日文第2版,第162页。)。因为日本刑法第245条规定电气视为财物,这意味着电气本来不是财物,只是作为一种特殊例外,按财物对待。并且,从日本刑法第245条和第251条的规定来看,电气视为财物只适用于盗窃、强盗、诈欺、恐吓这几种法律明文规定的罪,其他的财物罪则不能适用,如侵占电气就不能构成侵占罪。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此说在日本虽然不是刑法理论上的通说,但现在由于有平野龙一、大谷实、前田雅英、曾根威彦等一批著名学者的支持,而成为一种很有力的学说(注:参见[日]法曹同人法学研究室编:《详说刑法》(各论),法曹同人1990年日文版,第112—113页。)。但是,管理可能性说认为,财物是指人有管理可能性的东西。不光是有体物,有管理可能性的无体物也是财物。因为无体物也有从刑法上给予保护的必要性;另外,从日本刑法第245条的规定来看,它提示人们注意电以外的有物质性的能源也包含在财物之中。管理可能说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事务的管理可能性说,认为不只是有物理管理可能性的东西是财物,债权之类的权利等仅有事务管理性的东西也是财物。按这种学说,盗窃权利可能成立盗窃罪(注:参见[日]刑事法令研究会编著:《财产犯》(上卷),立花书房1992年日文版,第21页。)。另一种是物理的管理可能性说,认为财物应限定在有物理的管理可能性的范围内,仅有事务管理可能性,而无物理管理可能性的东西不是财物。如电、热等有物理管理可能性的能源是财物,但权利等观念上的东西不是财物。广播电视台发送的电波虽然也是一种能源,但不具有物理的管理可能性,不是财物;企业秘密有非常高的财产价值,也同样因为不具有物理管理可能性而不能认为是财物。此说是日本刑法理论上的通说,也是日本法院判例所持的基本主张(注:参见[日]香川达夫著:《刑法讲义》(各论),成文堂1996年日文第3版,第486页。)。
我国台湾有学者倾向于有体性说(注:参见林山田著:《刑法特论》,三民书局1978年印行,第205页。),但我国大陆学者大多不赞成此说,认为刑法上的财物应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注: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59页。)。我国新刑法也是采取后一种主张。该法第265条明文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比较以上两说,不难看出两者各有利弊。有体性说对财物范围的界定很明确,便于司法实践中掌握和认定,并且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其弊病在于,对财物的范围限定过窄,不利于保护公民的某些特殊财产权利。例如,盗用电力、盗打电话等同盗窃他人金钱、实物并无实质的差别,都会使所有者遭受财产损失,没有理由不给予同等保护。管理可能性说正是为了克服这一弊病,才提出将财物扩大到包括有管理可能性的无体物的范围。但这样一来,又出现了范围难以界定,并有违反罪刑法定主义嫌疑的问题,最好的办法是以有体性说为原则,同时,法律明文规定哪些无体物以财物论,对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无体物,不得任意解释为财产罪客体中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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