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管辖权,包括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讼,以及特殊情况如涉外案件、专利纠纷案件等的管辖规定,各省高院可提出一审案件级别管辖意见报最高院批准。
起诉管辖权的规定是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具体如下:
1.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起诉管辖权的规定较为复杂,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此外,重大涉外案件、专利纠纷案件等也有特殊的管辖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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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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