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中的难点及对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1:06:05 254 人看过

2004年,我院共受理执行案件66件,其中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5件,占执行案件的7.6%,执结5件(含程序终结4件,次年恢复执行),执结率100%,实际执结率为20%。申请执行标的计183482元,实际履行计34635元,履行率为19%;2005年,我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51件,其中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18件,占执行案件的12%,执结18件(含程序终结15件),执结率100%,实际执结率为16%。申请执行标的计635652元,实际履行计234815元,履行率为36.9%。

在非诉执行案件中,由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执行对象绝大多数是在农村,而且以偏远的农村、贫穷的农户居多,执行最为耗时耗力,而执行的社会效果却并不理想。

一、执行中遇到的困难

1、群众的生育观念与国家的生育政策有差距。国家现行的生育政策是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是从富国强民、减少人口增长过速对国家和群众造成的负担这一角度出发而制定的国策;而群众却受几百年传宗接代、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旧传统思想影响,从养儿防老以解决自己养老送终的后顾之忧出发超计划生育。

2、群众对交纳社会抚养费有误解。群众认同多一个孩子多一份负担,但不少群众认为超计划生育加重的是超生家庭自己的负担,,并未加重社会的负担,从而对交纳社会抚养费存在误解,认为这是计生部门的私自规定,是一种罚款、是计生部门在创收。更有群众认为交了钱就能生育第二胎。

3、群众一次性足额交纳社会抚养费比较困难。虽然,我国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但这种小康是不全面的,是低水平的。受经济条件制约,让超生户一次性足额交纳社会抚养费不现实。而且受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欠缺等影响,群众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的意识不强,很少有人把交纳社会抚养费当作一种义务。

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超生户互相攀比,实际执结率低。在执行中,执行人员根据超生户的实际履行能力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和履行方式,对履行能力差的以订计划分期履行为主,而对履行能力强的则要求一次性履行。但由于超生户相对集中于某个区域,超生户们互相打听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造成有履行能力的也在等待观望,也要求定计划分期履行,否则就是执行人员执法不公,从而造成大量的程序终结案件。在执行案件中,程序终结不属于真正的结案,尽管执行人员做了大量的工作,申请执行的标的款到位了一部分、甚至一大部分,但由于尚存在分期履行的情况,案件尚不能报结,只能从程序上终结以等待履行期限的到来,造成实际执结率低。

2、受经济条件制约,足额缴纳不现实。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多少,其依据是该区域上年度人均生活水平的2-5倍,而超生的家庭情况却是复杂的,总的趋势是第一胎都为女孩而且越穷越生,对这种比较穷困的超生家庭要求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是不切实际的,即使用尽了查封财产、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不能履行分文的已不在少数,我院2004年4件程序终结案即为分文未到位,2005年有6件是同样的情况。造成了申请执行标的与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相差甚远的状况。且执行人员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国家耗费了大量的才力,执行的社会效果却并不好,旁观群众却同情超生户,反而指责执法人员不人道。

3、外出打工者增多,案件无法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的被执行人是超生对象,他们或者举家外出打工、或者只留下女的独自在家带孩子种地,而且这种现象有逐年增多的趋势。外出打工人员无法查找,因为知情人谁也不愿向执法人员提供线索,即使提供,查找也是相当困难的。而如对留守在家中的女人进行执行,考虑其婴、幼儿的存在,那也是不可行的。造成案件无法执行下去。

三、建议采取的对策

1、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目前农村生育观念没有得到完全转变,其主要原因还是怕老无所养。在农村计生工作中尤其急需解决的问题是独女户育龄妇女的老有所养问题。在农村,老人一旦失去劳动能力,惟一的生活依靠就是子女。对一个上有老、下有小的农村家庭来说,特别是女儿外嫁他方,将来的困难可想而知。生育的意愿也会因此而反弹。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农村家庭养老的后顾之忧,是转变人们生育观念的一项治本之策。

2、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的宣传力度。只有坚持政策宣传开道,营造社会抚养费征收氛围,让群众明白交纳抚养费的意义、目的以及所交抚养费的来龙去脉等,才能消除群众的误解和抵制情绪。

3、充实基层计生力量。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中,调动计生、宣传部门的积极性放在首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放在突出位置,这是必要的。但因为村组干部、计生人员最靠近超生户、最了解真实情况,因此,对村组干部、计生力量的加强也应得到应有的重视,应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加大奖惩力度。

4、加强对外出打工人员、流动人口的管理。村组应将外出打工人员、流动人口的查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这既有利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又有利于对计划生育案件快立、快查、快办,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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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8日 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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