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9 11:14:55 388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除由省和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外,其他迁移、损坏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由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

由项目所影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出具。

原件,加盖公章

原件,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的公开。实施机关应在网站、办理大厅公开受理范围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申请人持全部材料向四会市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系统自动进行登记,并自动生成收件凭证。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人员通过网上进行对申请材料的检查,资料齐全无误后接受申请。)

受理(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审批审查(根据申请材料对照相关规范进行审批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股室审核加具意见后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决定(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的公开。实施机关应在网站、办理大厅公开受理范围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四会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人员应接收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的本事项的申请,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登记。受理人在接收到申请后,登记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接收时间。收件凭证。受理人通过现场接收申请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回执》。)

受理(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审批审查(根据申请材料对照相关规范进行审批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股室审核加具意见后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决定(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四会市东城街道广场北路五馆首层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四会市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

第二十五条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按照兴建等效替代工程的投资总额缴纳开发补偿费,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利设施或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

第六条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2000年)

第二十五条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必须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按照兴建等效替代工程的投资总额缴纳开发补偿费,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关于发布的通知》(1995年)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2000年)

第二十四条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利设施或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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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7日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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