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卖不掉房地产,怎么折价还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20:43:51 215 人看过

一般来说,经过几次拍卖,如果你不卖房子,你可以用房子还债。这种情况是指将房屋转换成现金价值,再与债务相比较,多退少补后,房屋属于原债权人。第三次拍卖中止,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或者不能依法接受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自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底价购买该房地产的,被执行人或者其他被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房地产债务的,除可以对财产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外,应当解除查封或者冻结,将财产返还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以财产清偿债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定生效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押物的价值一般不超过被执行人的债务,但有时因客观原因可能超过。超出部分,申请执行人应当支付现金,返还被执行人;抵押物价值不足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继续执行。

实施强制还债措施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被执行人无支付能力;

2。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拍卖或者变卖;

3。申请执行人同意;

4。相关部门对债务偿还价值进行了评估;

4.5。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哪些财产不应强制拍卖

一种是不受执行法院控制和占有的财产。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未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予以占有、控制的,不得委托拍卖。第二种是可变价格房地产。拍卖是一种改变价格的方式。不能改变价格的房产不能以拍卖来换取价格。第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四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第五,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未依法办理批准手续,需要经批准方可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六,未经拍卖行文物行政部门依法鉴定批准的文物。七是可以从查封财产和扣押财产中分离出来的超出义务范围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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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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