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未遂及处理原则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犯罪未遂具有三个特点:
(一)犯罪人已着手实行犯罪
这一点是和犯罪预备行为的重要区别。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例如杀人犯开枪射击的行为,投放毒药的行为等等。如果没有外力的阻碍,有可能直接引起犯罪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未得逞
就是说犯罪行为没有完成某个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这一点是和犯罪即遂的主要区别。犯罪未得逞并不是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的结果,只是说没有发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结果。例如,杀人犯虽没有把人杀死,却把人砍成重伤,造成残疾等等。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这是和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犯罪未得逞是违背犯罪分子意愿的。造成未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被害人的抵抗或是第三人的阻止,有的是由于自然力的阻碍,如大雨把犯罪分子点的火淋熄等等。
以上三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犯罪未遂比犯罪的预备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但比犯罪即遂的社会危害性小。所以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的中止及处理原则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中止
犯罪中止的实质,在于不使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因此,犯罪的中止必须而且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或者犯罪的实行过程中。如果犯罪即遂,就不能中止了。例如,犯罪分子在犯罪即遂后,自动弥补他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恢复原状的行为,只能表明犯罪后的态度,不能认识是犯罪中止。
(二)必须是自动中止
这就是说,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认为有可能把犯罪完成,而自动地放弃犯罪的意图,停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最主要的特征。造成犯罪中止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犯罪人的真诚醒悟,不愿继续犯罪,有的是经他人忠告教育思想有了转变;有的怕罪行暴露后担负刑事责任等等。不管犯罪分子出于什么动机,只要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都应该认识是犯罪的中止。如果不是自动放弃犯罪,而是在犯罪过程中遇到不可克服的障碍,被迫放弃犯罪的,或者由于他人的妨碍使犯罪无法进行下去的,或者是为了等待有利时机而暂时中断犯罪的,都不是犯罪中止。
(三)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在犯罪预备和行为未实行终了的阶段,要做到不使犯罪结果发生,只要犯罪人放弃犯罪活动就可以了;如果犯罪行为实行已经终了,还需一点时间犯罪结果才能发生,犯罪人就必须采取措施才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果没有做到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仍要负即遂的责任。
由于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其社会危害性或者消除或者减小了,其人身危险性也已经小时或者减小了。因此,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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