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多产权房屋物业管理,解决多产权房屋共用部位和合用设备管理及维修的实际困难,维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为适应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房屋的售后服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多产权房屋是指同幢房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房屋结构相连,共用部位和合用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可分割,不同所有制和用途交叉的房屋。共用部位和合用设备包括:房屋主体结构、屋面、楼梯间、走廊、水箱、化粪池、垃圾道、上下水立管、排污立管、户外线路(总表至分表之间)等。
第三条新都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是全县物业管理的主管机关,下设新都县物业管理所。各物业服务公司接受县物业管理所的指导及管理。
第四条多产权房屋物业管理合同使用统一文本,经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监证后生效。
第五条多产权房屋的共同部位和合用设备的管理及维修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第六条多产权房屋物业管理分为整体移交管理、局部管理和项目管理三种形式。整体管理即房屋和设备的全部管理及维修;局部管理即房屋共用部位和合用设备的管理及维修;项目管理即双方约定的有关服务。
第七条新都县物业管理所职责:
1.对各单位和各开发公司在新都县范围内所建的商品房全部进行物业管理,接收管理公建配套设施,并结清移交费。
2.对所有多产权房屋进行物业管理(各单位内部住改房暂不包括)。
3.对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对小区道路实施管理。包括:机动车停放和非机动车的停放,道路占用等管理。
第八条多产权房屋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
1.整体移交管理:凡是在新都县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均需向新都县房产物业管理所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其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以建筑面积计算)。
2.局部管理:多产权房屋的出租房、自用房,按月交纳综合管理费。其标准为:一套一每月7元;一套二每月9元;一套三每月10元;一套四每月12元;营业用房视其每间面积大小,每月4~8元。
3.项目管理:管理费由双方议定,收费按协议执行。
4.物业管理费是代群众维修房屋公共设施的费用,属非经营性收费,为了减轻住户的负担,免交各种税费。
第九条资金管理:
1.多产权房屋管理费由县物业管理所包干使用。其中用于管理的费用占15%,用于维修的费用占85%。
2.局部管理费用于护院、屋前绿化、排污道以及屋面局部的维修。
3.整体管理费用于共用部位和合用设备。
4.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接受县审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办公室的审计监督。
5.多产权房屋进行大型维修,其费用按幢结算。由县物业管理所组织各产权人摊销其维修费用,并及时公布和接受产权单位及住户的监督。
第十条出售商品房和优惠出售公房由出售单位协助购房人办理房屋物业管理登记,其他多产权房屋所有人直接在县物业管理所办理房屋物业管理登记。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时,必须提交经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监证的房屋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一条多产权房屋办理物业管理前,按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验收(旧房达到基本完好)。若房屋、设备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产权人承担一次性维修费用。
第十二条多产权房屋在物业管理期内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由产权人承担和处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内的房屋,凡房屋装饰涉及影响结构、改变平面、立面和管线走向时,房屋产权人或住户必须报经县抗震防灾办公室、县物业管理所批准,并按规定进行操作。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结构,不得破坏原设计中抗震、防火、防空、防洪等安全功能,不得侵害相邻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内各单位、住户在进行房屋外墙粉刷、油漆时,必须保持楼外墙面原色彩。增添或改造房屋外墙面装饰、阳台装饰、安置防盗设施、室外天线等突出室外的物体时,须向县物业管理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工。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内按照规划统一管理,未经有权单位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区内进行建筑和商业活动。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内各单位和住户不得擅自改变和损坏小区内排水、防洪、照明、供电、供气、供水、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如有损坏应予赔偿,并视其情节和后果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严禁在公共楼道堆放、吊挂杂物,严禁向地面乱扔废弃物、倾泼污水。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内各单位、住户应自觉爱护区内的树木、花草、建筑小品、绿地及其它公共设施和设备,并配合县物业管理所做好管理工作。对损坏或破坏公共设施、设备者,县物业管理所有权制止,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内住户必须遵守文明居住守则,爱护房屋,按期交纳综合管理费及公房房租,维护公共卫生,不占用楼梯间、走廊等共用部位。多产权房屋受到人为损坏由损坏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多产权房屋与新村管理相结合。所在街道居委会以及公安、城管、环卫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为城市居民创造一个整洁、舒适、卫生、安全的生活环境。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
《四川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
291人看过
-
江苏省工业企业发展新产品暂行管理办法
61人看过
-
四川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暂行办法
426人看过
-
四川省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158人看过
-
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257人看过
-
四川省救助管理文明单位评比暂行办法
185人看过
公房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更多>
-
四川省房屋拆迁新规?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28如果是农村房屋的话,四川省房屋拆迁新规的补偿标准有: 一、一户宅基地置换,各村基本参照此标准履行,也有各别村甚至会提高补偿标准 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见当地具体标准 三、地上房屋补偿款及装修款:无明确具体标准可供参考,一般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当然评估机构有评估具体标准。屋内装修补偿基本类似。 四、停产停业损失:该项费用主要很对营运性行房屋进行的补偿,如对沿街门帘、在城中村内的企业或公司进行的
-
湖南省宜丰县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广东在线咨询 2022-01-26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步伐,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工业园“宜丰工业园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宜丰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登记注册的企业。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具体指宜丰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规划区及随着工业规模发展需要而新增的工业项目区。第三
-
四川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16市、县(市)、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内五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的监督指导,规范其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辖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
四川省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30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货代服务企业应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及其他必要的保险。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企业应当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按规定办理保险的,自行承担损失。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不影响企业履行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任务或供货任务、货代服务任务。
-
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规定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25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事会开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四)企业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五)省政府要求报告的或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