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一)招标无效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招标无效。被认定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招标赔偿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招标人不予受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按照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报两份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送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招标人有权拒绝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拒绝:
1、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
3、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变化使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
《招标投标法》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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