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
【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是可以的
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可以单独抵押,而是需要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一起抵押。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3、土地使用权抵押后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不能偿还债务有什么后果?
1、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不能偿还债务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2、土地使用权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的行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关系成立后,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得申请人民法院拍卖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以拍卖款抵偿债务,如有剩余,应退还给抵押人,不足时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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