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0日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为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宁德市将老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工伤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长期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符合条件的人员从确认的次月起支付待遇。
据悉,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对象包括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老工伤人员。其中,老工伤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宁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即参保企业中199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伤职工;参保企业中1994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已关闭、破产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其工伤职工待遇挂靠原单位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支付。
凡符合条件的人员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申报。申报材料报送当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宁德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复核,符合条件的,报宁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盖章。符合条件的人员经确认后,由企业参保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凭确认表从确认的次月起支付待遇。支付的待遇项目为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长期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暂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仍由原渠道解决。
老工伤人员长期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其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其中,在计发伤残津贴时,对低于宁德市同类工伤职工(相同伤残等级)待遇标准的,按照同类工伤职工待遇标准发给。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后的次年开始,其三项长期待遇的调整按有关文件执行。
全国3600万建筑农民工将纳入工伤保险
昨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人社部会同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要求,全国3600万建筑业农民工将被纳入工伤保险。
【意见内容】
建筑业农民工可按建设项目参保
意见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对企业固定职工要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用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并可在各项社保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意见同时确定,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专家点评
长期关注农民工权益的公益组织北京行在人间文化发展中心负责人李大君:建筑施工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大,按建设项目参保比较适合这一领域的特点。
明确了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确保了缴费资金来源
意见明确,以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按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专家点评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这样,工伤保险的经费也就有了来源,而且实施动态管理,名单是可以换的,凡是参加项目的农民工都有保险。
单位不掏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意见规定,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均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意见还规定,未参保的建设项目,其职工发生工伤的,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上述单位不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依法向上述单位追偿。
【声音】
用工不规范仍是工伤维权难点
意见的出台对于农民工工伤维权无疑是一个利好,但也有专家认为,一些卡脖子的因素仍然有待进一步解决。
有专家指出,意见提到工伤认定所涉及的劳动关系认定,依旧强调劳动合同。假若劳动监察部门没有办法监督建筑行业劳动合同的落实,在工伤认定时,工伤认定部门又咬住劳动合同不放,那么,工人自己申报工伤的维权之路就很艰难了。虽然文件中补充提到,除了劳动合同之外的其他证据也可以作为参考,但即便有了这些证据,还要经过一裁两审这种短则一年,长则两三年的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程序,有几个工伤工人耗得起呢
长期关注农民工问题的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卢晖临认为,意见亮点颇多,但只能算是一个临时性的措施。
建筑领域农民工工伤维权难,最根本还是用工不规范的问题,工程层层转包到无资格的包工头手里,这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卢晖临说,要想治本,关键是要解决这一问题。
工伤保险
数据
建筑业目前从业人员近4500万人,其中3600万人是农民工
工伤医治赔偿四步流程
第一步:前往医疗机构治疗
工伤职工应当前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现金垫付,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第二步:申请认定工伤
需要提供劳动合同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若无法提供,劳动者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法律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后,再进行工伤认定程序。
第三步:鉴定劳动能力
经治疗终结或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第四步:审核发放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应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残疾的,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造成死亡的,应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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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的,以及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其所在单位获得的或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的支付该生活护理所需的必要费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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