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喝酒与我们关系密切,无论是私人的聚会,还是商业活动都需要酒水的陪伴,虽说媒体上一直倡导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又有多少人真正践行这一规则呢?如果自己酒驾被警察查到,如果情况严重,检察院就会追究,那么醉驾检察院问什么内容呢?
醉驾检察院问什么内容
醉驾取保候审现被检察院传唤,说明公安机关已经将案子移送到检察院,对本案已经向检察院提起起诉意见,检察院传唤当事人,是要核实案情,下一步程序是:检察院按照法定程序审查起诉,如果有犯罪事实,并且有证据证明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会将案子起诉到人民法院判决。如果不构成犯罪,检察院会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相关法律
醉驾,定的罪名为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山东省检察院醉驾意见的内容是什么
325人看过
-
检察院对醉驾案问什么意思
339人看过
-
检察院如何审理醉驾
187人看过
-
醉驾醉驾检察院不起诉有何法律后果
113人看过
-
醉驾到检察院该怎么说,醉驾检察院笔录重要性
464人看过
-
醉驾送到检察院几天有结果
339人看过
醉驾是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会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更多>
-
醉驾检察院通知我去检察院,我认为我是醉驾,请问检察院会怎么处理北京在线咨询 2023-02-13醉驾应当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肺结核不影响定罪量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醉驾检察院为什么不通知我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05一般案件侦查期限2个月,最多3个月。《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
-
如果检察院醉驾160能免诉吗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12根据酒醉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如果达到200mg/100mL就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 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还要结合是否自首、是否首次犯罪、认罪态度、是否造成交通事、故是否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动机、驾驶环境等各方面的条件来量刑但无论如何,是要作有罪判决的
-
检察院醉驾内外检查时间湖南在线咨询 2023-06-07酒后驾车处罚新条例:以后凡是被疑醉驾统统要验血,所谓“醉驾”,是醉酒驾驶的简称。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醉酒驾驶是指司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
我不是醉驾对方也检察院检察院检察能起诉吗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22醉驾驾驶,给的处罚是拘留三个月,吊销驾驶证,罚款15000元,是很正常的,不重。《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 第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