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权如何实现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30 21:32:03 359 人看过

一、股权质权如何实现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股权能否质押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能办理质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股权质押合同怎么审查

1、债权人应确认提供股权质押的质押人是否真正拥有该股权或者是否对该股权是否有处分权,否则,即使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该合同的效力也存疑,无法达到保障债权的目的。

2、不是所有的股权都能进行质押,法律对此有限制条件,即能够提供质押的股权必须是“依法能够转让的股权”,若股权本身是大陆法令禁止或限制转让的,即使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亦属无效。

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形下,股权转让被禁止或受限: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由于法令禁止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因此在该期限内股权转让无法生效。

(3)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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