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不同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8 22:03:47 414 人看过

一、先诉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不同是什么

1、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不同点是行使权利的人不一样,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有法定情形的,有权利可以中止履行。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的任何时候均可以行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时间是什么时候

1、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的任何时候均可以行使;

2、也就是说,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行使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1、存在有效的保证合同;2、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3、保证合同担保的主合同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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