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为公众所知?根据法律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是指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即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是非公开信息或者公共技术。保密性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技术和驰名技术的最显著特征,也是保持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
2。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保密性具有一定的适用性,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该条例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它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是指商业秘密的价值和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首先,商业秘密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往往体现在竞争优势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上。其次,经济利益不仅包括商业秘密运用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商业秘密一旦运用所能取得的良好效果。商业秘密的价值包括“真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限于真实价值。实用性是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商业秘密的使用可以为所有人创造经济价值,具有一定的实用性,这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的必然要求。商业秘密必须能够被制造或使用,才能给其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
实际情况要求技术信息和业务信息具有确定性,应是相对独立、完整、具体、可操作的方案或阶段性技术成果。实用性还体现在商业秘密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如化学配方、工艺流程说明书和图纸、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管理档案等。
实用性并不要求权利人真正使用商业秘密,只要信息符合实际应用的可能性。实用性与价值密切相关。实用性是价值的基础。没有实用性,就没有价值。因此,商业秘密的价值虽然包括未来价值和潜在价值,但也要求商业秘密的价值必须是具体的、可预测的,必须经过科学的推理。商业秘密必须能够应用于某一行业,才能产生实际的经济价值。没有实用的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抽象的概念、原则、原则如果不能转化为实际的商业信息,就不能转化为实际的商业信息,实体的可行方案就不能称为商业秘密,也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4。采取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的保密是指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使普通人难以直接从公开渠道获取商业秘密。该要件强调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不采取保密措施的,该商业秘密不受法律保护。权利人对信息不采取保护措施,对信息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即不认为是商业秘密,也不要求保护。当然,对保密性的判断应该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要求权利人采取安全措施是不现实的。因此,对权利人而言,只要采取合理、适当的保密措施,使商业秘密在法定条件下不被泄露,就应视为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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