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0:36:04 128 人看过

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暂行办法,请按照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各类人员的基本工资由下列各项组成(下同):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或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改保留部分按全额发给。

二、机关事业单位新工资制度实施后,女职工在妊娠、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2、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六个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三个月。上述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3、以上人员请假期间,工改保留部分中的职务(岗位)津贴停发,其它保留部分照发。

三、新工资制度实施后,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2)病假起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人)和机关工人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津贴、奖金(即活工资部分)如何发放,由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对病假两个月及其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如果要发给津贴,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80%;对病假六个月及其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70%。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当月在半个月以上的,工改保留部分中的职务(岗位)津贴停止发放,其它保留部分照发。

四、新工资制度实施后,因私事请假出国出境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事假半个月以上不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2、事假在一个月以上不超过二个月(含二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3、事假在二个月以上不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事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

事假半个月以上不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的,除基本工资按规定比例发给外,工改保留部分中的职务(岗位)津贴停发,其它保留部分可以发给;事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在停发本人基本工资的同时,工改保留部分也停止发放。

五、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出国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由其所在单位确定。

六、机关事业单位新工资制度实施后,按国家规定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职工,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基本工资和工改保留部分均全额发给。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本人基本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七、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哺乳假期间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其他假期,凡当年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其当年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八、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事厅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二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3日 00: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假期相关文章
  • 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司(局),新疆建设兵团: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问题,现通知如下:一、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二、离休、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一)1993年9月30日前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包括以下项目: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和国家机关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项目的通知》(民优发〔1991〕12号)和《关于军队和国家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民优发〔1992〕32号)规定的项目;2.《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023-06-04
    248人看过
  •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提高优抚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你部民〔1985〕城报55号报告收悉。关于适当提高优抚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的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一、从事孤儿、伤残儿童(包括盲童、聋童)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可以按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文件有关中、小学校教师教龄津贴的规定,发给教龄津贴。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规定:“盲聋哑学校的教师(包括校长、教导主任等),可按原规定发给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百分之十五的补贴费。对于从事孤儿、伤残儿童(包括盲童、聋童)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也可以按上述规定执行。二、一九八○年十月六日,民政部和原国家劳动总局发出的《关于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的试行办法》,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以后,仍可继续执行。在优抚事业单位职工中,与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享受岗位津贴职工同等条件者,也可以按上述办法发给岗位津贴。三、其他问题,可按全国统一规定执行。
    2023-04-22
    72人看过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职工工资待遇的处理
    (一)1985年至1991年底,经省、市政府批准,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性质的,其职工工龄津贴按5角计算套入企业工资标准的,每人长一级工资。(二)1992年1月1日以来,机关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性质的,其职工工资按三项之和减5元就近上靠再长半级工资的办法加以确定。个人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在工资待遇上也按上述办法执行。(三)1992年以来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变为企业性质的单位,原经省、市政府批准职工享受的职务补贴,可按实际数额核给企业。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可核入工资总额基数,非挂钩企业核入工资发放计划。(四)这次转轨变型企业职工增加工资的审批程序时间,市属企业由市劳动局确定;省属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到省劳动局审批,起薪时间不得早于1992年1月1日。[详见辽宁省劳动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职工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1992年12月4日辽劳(薪)[1992]186号)]
    2023-06-14
    317人看过
  • 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目前国家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为由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统一集中发放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扣缴税款的职责不清而导致税款流失,现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工资发放方式后,随着支付工资所得单位的变化,其扣缴义务人也有所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凡是有向个人支付工薪所得行为的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二、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再向个人支付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时,应将个人的这部分所得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就应纳税额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
    2023-06-07
    292人看过
  •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来源:作者:时间:2011/01/2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2]10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省劳动保障厅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2]10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2002年3月7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95年我省开展这项试点工作以来,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
    2023-06-09
    87人看过
  •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省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推行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现就省属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首次实行聘用制度的适用范围省属事业单位中,除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外,至今尚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适用本意见。二、关于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省属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原固定制职工、新进职工,都要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关系。省属事业单位在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时,可以按照人员聘用的有关程序,采用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方法,优先从本单位现有职工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在考核的基础上,采用与现有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省属事业单位开展首次人员聘用时,职工有下列情况之
    2023-06-09
    435人看过
  •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
    2023-06-10
    396人看过
  • 湖南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省直及中央在湘单位人事(干部)处:为了加快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根据国家技师考评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要求,在总结前两次考评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尚未开展工人技师考评的52个工种开展工人技师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评工种范围及对象(一)此次技师考评在林业、综合、气象、石化、地勘、物资、信息、农业、技监、环保10个行业的52个工种进行(见附件)。(二)此次技师考评对象为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中在上述工种岗位上,取得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三)文件下发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列入此次技师考评范围。二、申报资格条件(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二)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工作成绩突出。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操作技术问题和生产中
    2023-04-22
    290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性补贴问题的通知
    近来,不少地区和部门来函、来电询问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合同制工人是否发给百分之十五左右的工资性补贴问题,根据国务院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颁发《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应当比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工资性补贴。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性补贴,以所在单位合同制工人月平均基本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与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
    2023-06-09
    156人看过
  • 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防范虚报冒领工资问题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近年来,部分地区少数机关事业单位出现了虚报冒领工资等“吃空饷”问题,严重违反国家人事和财经纪律,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了从人事管理制度上防范虚报冒领工资问题,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的人事宏观调控体系,着力完善人事计划管理机制。切实发挥工资统一发放、工资基金管理、增人计划卡(进人凭证)等人事计划管理手段的作用,健全从人员进入到工资发放的工作程序,不断规范管理。适应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快形成人员和工资计划与财政预算拨款相结合的监督、制约机制。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动态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进人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合理安排年度用人计划,严把“进口
    2023-06-09
    88人看过
  • 机关事业单位病假事假规定工资待遇是什么?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请病假,确需请病假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病历、疾病证明、医疗票据和出院小结(工作单位在乡镇辖区的,可以由乡镇卫生院出具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批准,病假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一)、员工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发放办法1.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9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工资照发。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
    2023-02-06
    377人看过
  •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有所提高,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在机关、事业单位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265元,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二、各单位要对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目前的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既要保证符合条件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能真正享受到生活补助,又要防止重复领取生活补助费的现象发生。三、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二00六年一月五日
    2023-06-09
    325人看过
  •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大三线地区搬迁事业单位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问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成建制搬迁到大三线地区的事业单位职工,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如何套改新工资标准问题。经与有关省和部门研究,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对于由较高工资区成建制地搬迁到大三线地区的事业单位,当时根据国务院(66)国劳字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仍执行搬迁前原高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职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应按该事业单位所在工资区同类人员同等级现行工资标准套改本类工资区新工资标准,其原工资高于当地同类同级人员现行工资(这次套改前的标准工资,下同)的部分继续发给,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暂不予以抵销,调离大三线地区时,则应取消,按调入地区的工资标准执行。对于现在大三线五类工资区搬迁事业单位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9〕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六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军队转业干部,也可以参照上述办法进行套改,其原六类区工资高于五类区工资的部分可以继续发给,但按规定应抵销的工
    2023-06-09
    153人看过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烟草行业体制改革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文号:浙财农税字〔2008〕19号发布日期:2008-11-6执行日期:2008-11-6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理顺烟草行业资产管理体制深化烟草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7号)精神,我国烟草商业企业实行总公司、省公司、地级公司三级法人的管理体制。根据《国家烟草总局关于中国烟草公司浙江省公司建立母子公司体制改革的批复》(国烟发(2007)404号),我省于今年7月开始进行体制调整,取消县级烟草公司法人资格,将原县级烟草公司的资产划转到隶属的市级公司,由市级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84号文件精神,对取消法人资格后的县级烟草公司的房产、土地划转到其隶属的市级公司后所涉契税问题,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2023-04-24
    255人看过
换一批
#员工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假期
    词条

    假期是指国家法定的假日,也指单位规定的休假日。除双休日外,我国国定假期为元旦、春节、清明、劳动节、端午、中秋、国庆。 公布的《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中提出,“到2020年基本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要达到这一目标,广... 更多>

    #假期
    相关咨询
    • 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人员工资待遇是什么,机关事业单位病假期间工资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05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人员,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所在单位批准修养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为: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
    • 省2020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31
      是什么情况,在四千多,具体,建议电话详谈
    • 事业单位转企改革对工资待遇的影响
      新疆在线咨询 2024-11-22
      改革后,我们的事业单位转变为企业形态,员工的薪资待遇根据各种多元因素进行调整。通常情况下,如果员工是专业技术型人才,特别是具有中高级职称等较高职务等级的人,他们在公司化运作之后的工资水平将会得到提升。这是因为专业知识与丰富实践经验的结合通常可以为新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对于普通的事业单位员工而言,由于制度变革,他们的职业稳定性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在此背景下,员工的薪酬待遇将不再完全依赖
    • 机关事业单位制度改革后有什么变化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3
      老人和中人没有影响,2015的新人退休会降低些
    • 浙江省最新的关于工伤工资待遇怎么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17
      20XX年6月30日之前我市按规定符合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人员,当期缴费年度其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办法调整:调整后定期待遇计发标准=调整前的计发金额×调整系数(调整系数为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