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09:12:26 166 人看过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银发[2003]18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适应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的推广应用,现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和办理人民币支付给其业务的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应使用支付系统银行行号。每个支付系统银行行号惟一标识一个银行机构。

二、支付系统推广期间,已运行支付系统的城市,各银行机构可以同时使用支付系统银行行号和电子联行行号,并建立支付系统银行行号与电子联行行号的一一对应关系。未运行支付系统的城市,各银行机构仍使用现行电子联行行号。大额支付系统在全国范围推广到位后,各银行机构的电子联行行号停止使用。

三、新设立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银行行别代码书面申请,并出具批准设立该银行的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予以颁发行别代码。新设立的银行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报行号代码。

四、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新颁发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号的通知》(银发[1999]406号)。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外资银行、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

支付系统银行行别业务标准

支付系统银行行别代码采取类别编码方法,实行3位定长数字,由类别代码和顺序编码组成。其中第一位为类别代码,用于区分不同种类的银行机构,便于金融统计数据的提取;第二、三位为顺序编码,用于标识每一家银行机构。

银行行别代码结构:

一、类别代码:1位数字,0-9,标识银行类别。0-中央银行;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政策性银行;3-其他商业银行;4-非银行金融机构;5、6、7-外资银行;9-特许参与者;8-待分配。

二、顺序编码:2位数字,01-99。

三、赋予以下银行的行别代码:

类别0、中央银行

行名行别代码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001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库011

类别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行名行别代码

中国工商银行102

中国农业银行103

中国银行104

中国建设银行105

类别2、政策性银行

行名行别代码

国家开发银行201

中国进出口银行20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3

类别3、其他商业银行

行名行别代码

交通银行301

中信实业银行302

中国光大银行303

华夏银行304

中国民生银行305

广东发展银行306

深圳发展银行307

招商银行308

兴业银行30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310

城市商业银行313

农村商业银行314

类别4、非银行金融机构

行名行别代码

城市信用社401

农村信用社402

类别5、6、7、外资银行

行名行别代码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501

东亚银行502

南洋商业银行503

恒生银行504

中银香港505

集友银行506

廖创兴银行507

亚洲商业银行508

道亨银行509

永亨银行510

花旗银行531

美国银行532

摩根大通银行533

建东银行534

美一银行535

纽约银行536

东京三菱银行561

日联银行562

三井住友银行563

瑞穗实业银行564

山口银行565

韩国外换银行591

朝兴银行592

友利银行593

韩国产业银行594

新韩银行595

韩国中小企业银行596

韩亚银行597

马来亚银行611

首都银行及信托公司616

华侨银行621

大华银行622

新加坡发展银行623

盘古银行631

泰京银行632

泰华农民银行633

奥地利中央合作银行641

比利时联合银行651

比利时富通银行652

荷兰银行661

荷兰商业银行662

荷兰万贝银行663

渣打银行671

法国兴业银行691

法国巴黎银行692

东方汇理银行693

法国里昂信贷银行694

法国外贸银行695

德累斯顿银行711

德意志银行712

德国商业银行713

西德意志银行714

巴伐利亚州银行715

罗马银行731

意大利联合商业银行732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741

丰业银行751

蒙特利尔银行752

澳新银行761

葡国储蓄信贷银行766

珠海南通银行771

宁波国际银行772

新联商业银行773

协和银行774

德富泰银行有限公司775

荷兰合作银行(中国)有限公司776

厦门国际银行781

上海一巴黎国际银行782

福建亚洲银行783

浙江商业银行784

华商银行785

青岛国际银行786

华一银行787

类别9、特许参与者

行名行别代码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901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902

中国银行间外汇交易中心903

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904

附件2

支付系统银行行号业务标准

支付系统银行行号为12位定长数字,由3位银行行别代码、4位地区代码、4位分支机构序号和1位校验码组成。

XXXXXXXXXXXX

行别代码地区代码分支机构序号校验码

一、支付系统银行行别代码采取类别编码方法,实行3位定长数字,由1位类别代码和2位顺序编码组成。银行行别的具体业务标准参见附件1。

二、地区代码

地区代码为4位定长数字,标明该银行机构所在地区。其编码采用该行所在城市或县的电子联行全国清算中心代码(GB13497-92)。省会(首府)城市及其所辖县内银行机构使用省会(首府)城市的全国清算中心代码。地市级城市银行机构使用该城市的全国清算中心代码;地市级城市所辖县内银行机构使用该县的全国清算中心代码。

三、分支机构序号

分支机构序号为4位定长数字,由各银行对所在城市(县)内分支机构从“0001”起顺序编排;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营业部门序号使用现行全国联行行号后4位,已撤销全国联行行号的,仍使用原全国联行行号后4位;人民银行国家金库各分支库序号由总行统一编排。

四、校验码

校验码为1位数字,使用模10、11双模算法得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8日 08: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章
  •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提高商业银行代理支库代办业务费标准的通知
    银发[2001]42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调动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的积极性,提高服务水平,现决定适当提高商业银行代理支库的代办业务费标准。一、自2002年1月1日起,将商业银行代理支库代办业务费标准,由现行的每笔0.05元提高到0.10元。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根据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上报的受理各种原始凭证的笔数,按代办业务费标准、按季度拨付代理支库代办业务费。三、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代办业务费的监督、检查,督促商业银行代理支库严格按照《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支出范围使用代办业务费。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代理支库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特此通知。
    2023-06-07
    117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市场竞争行为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银发[2002]35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中国银行业协会:近期,一些银行机构盲目追求扩张业务规模和增加市场份额,进行不规范、不正当的竞争。有的机构不计成本盲目压价,以低于成本收费开展业务;有的机构从短期利益出发,放宽业务审查条件,降低授信标准争揽业务;有的机构对外披露其他银行机构存在的问题,恶意贬低竞争对手,在业务营销中进行误导客户的不正当宣传;有的机构在本单位业务操作系统中为其他银行的交易设置障碍;还有少数机构超范围经营业务、违规高息揽储、向内部职工下达存款任务等。上述行为提高了银行业的经营成本,增加了银行的风险,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有些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造成恶劣影响。为规范银行业的竞争行
    2023-04-24
    108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银发[2007]15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进一步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现就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个人银行账户服务(一)简化个人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扩展个人活期储蓄账户的功能。客户通过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办理第一笔转账支付业务时,在相关凭证上的签章即为确认将该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合法收入款项可以转入个人活期储蓄账户。(二)扩大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跨行转账功能。个人可以选择任一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银行不得通过与收、付款单位进行排他性合作,变相为客户指定开户银行。银行不得拒绝为客户办理跨行代收代付业务,并应创造条件实现社会公众
    2023-06-07
    381人看过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办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托收承付等支付结算业务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西藏不发):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根据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经请示人民银行同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定于1998年1月1日起全面开办支付结算业务,为使各级行正确办理各种支付结算业务,确保支付结算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和结算资金的安全,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现将我行开办支付结算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支付结算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支付结算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实现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封闭运行的重要环节。开办支付结算业务必须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步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做到人员准备、制度准备、物质准备三到位。(一)抓好结算人员的配备和培训。合理配备结算人员是做好支付结算工作,确保结算资金安全的关键和保证。各省级、地市分行要配置专职
    2023-04-24
    253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支付系统流动性风险管理及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恢复投资者用资金申购新股发行方式的相关工作安排,减轻投资者申购新股导致银行资金大规模转移对资金流动性的影响,确保支付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现就加强支付系统流动性风险管理及系统运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各商业银行应加强清算账户头寸的日常监测管理,保障足够的资金及时支付清算;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应采取行内调拨资金、同业拆借或启用自动质押融资等方式筹措资金,确保支付清算。有关银行未与中国人民银行签署《自动质押融资主协议》的,应尽快提出资格申请,启动自动质押融资机制。二、严格业务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业务主管部门,应督促辖内支付系统参与者加强流动性管理,切实防范支付风险。各运行部门应做好对系统运行的业务监管,对日
    2023-04-24
    148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外汇转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0]351号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外汇转贷款业务,防范和化解外汇转贷款业务风险,保护转贷机构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外汇转贷款业务指引》。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附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外汇转贷款业务指引第一条为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进一步规范转贷款业务(以下简称“转贷业务”),防范和化解转贷业务风险,保护转贷机构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转贷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承办的外国政府贷款、政府混合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出口信贷、贴息贷款、财政部认可的其他国外优惠贷款以及上述配套贷款。转贷机构通过国际商业贷款等形式自主经营的转贷
    2023-06-07
    229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门组合锁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加强发行库门组合锁(又称密码锁、转字锁、字锁等)的使用管理,保障库房安全,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门组合锁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使用进口库门,有原装配套锁具的,其组合锁的使用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其他类别的锁具仍按原办法使用、管理。二、设有其他门禁系统的(掌纹、指纹、磁卡、高压防盗等),要制订相应使用管理办法,与组合锁协调发挥安全保障作用。三、对锁具控制系统、门栓联动系统要定期进行保养、检修。控制部位要定位准确,紧固螺栓不应松动;传动部件要灵活可靠,保持润滑。四、逐步停止使用钥匙锁。本《办法》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门组合锁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正确使用管理发行库门组合锁,保障库房库款安全,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发行库
    2023-04-24
    357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外发行外币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为了更好地利用在国外发行债券的方式筹集外资,防止在一个国外债券市场出现国内几个单位同时竞相发行债券的现象,今后在国外发行债券,必须坚持统一对外的原则。为此,国务院指定我行为办理此项事务的归口部门。现将对外发行债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外发行外币债券要根据我国的需要和国际债券市场的条件,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目前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已在国外发行债券,资信较好,是主要的发行渠道。其他单位需要向外发债筹资,一般可委托这两个金融机构办理。如必须直接对外发行债券,应由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国外承认的金融机构担保。但需事先征得担保的金融机构同意,不得先对外谈判,后找金融机构担保。二、凡申请对外发行债券的单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申请书并抄送担保金融机构。其内容应包括:1.可行性研究报告;2.用款计划和偿还计划;3.用于基建部分纳入国家计
    2023-04-26
    208人看过
  • 交通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交通银行太平洋智能卡章程》的批复的通知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交通银行太平洋智能卡章程〉的批复》(银复[1998]90号)转发给你行,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交通银行太平洋智能卡章程》的批复(1998年3月17日银复[1998]90号)交通银行:交银[1997]111号文收悉。现依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6]26号)有关规定,批复如下:一、核准《交通银行太平洋智能卡章程》。请你行按照核准后的章程和名称对你行分支机构的智能卡(IC卡)业务进行统一和规范。二、你行IC卡的技术标准必须严格按照《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牌本1.0)》(银发[1998]24号)执行。三、你行单独发行一次性IC储值卡,须另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分支机构发行IC专用卡,须另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省级分行批准。四、你行分支机构发行太平洋智能卡,须持本批复和你行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
    2023-04-24
    276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关于边境地区贸易的银行结算协定》的通知
    银发[2002]292号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促进中俄经贸关系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于2002年8月22日中俄总理第七次定期会晤期间,在上海签署了《中国人民银行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关于边境地区贸易的银行结算协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协定精神。中国人民银行二○○二年九月十七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关于边境地区贸易的银行结算协定中国人民银行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以下简称“双方”)为巩固银行间联系,促进中俄边境贸易的发展,依照1992年3月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经贸协定》、2000年11月3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2001年至2005年贸易协定》以及1997年11月10日签署的《中国人民银行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关于金融机构业务监管合作的协议》的条款,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的法律,达成
    2023-06-07
    422人看过
  • 商业银行业务中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业务
    商业银行业务中哪一项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结汇、售汇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根据本法条,商业银行成立后可以经营14项业务,但是要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简述我国商业银行设立的基本条件?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十
    2023-05-01
    142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
    银发[2002]98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鼓励银行逐步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配合《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实施,经商财政部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各银行应根据《指引》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各类贷款损失准备。国内银行无法一次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应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制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及核销方案,采取分年平均或逐年递增(递减)的方式,分年逐步提足各类准备,但最晚不超过2005年。各银行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分年计提及核销方案应上报中国人民银行。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特此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二○○二年四月二日
    2023-06-07
    300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建立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监督制度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行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更好地把握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运行状况,及时解决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现决定建立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监督制度。现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监督制度》印发给你们。该制度从2002年9月开始执行。另外,在各金融机构所推荐的信息员中,人民银行已确定了500名信息监督员。现将信息监督员名单一并印发给你们。各金融机构要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积极支持信息监督员开展工作。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信托财务租赁公司及外资金融机构,并认真组织实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监督制度一、建立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监督制度的目的通过聘任的信息监督员及时反映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中的问题
    2023-04-24
    56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部分城市进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福建、广东、河南、湖北、河北、甘肃、吉林、云南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根据中央《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以贷款证制度为基础,以城市金融机构为主体,利用现代化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技术手段,建立的一个联接全国各级人民银行和城市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金融机构)的信贷信息登记和咨询的网络系统。该系统近期以发挥预警监测功能、强化金融监管、防范信贷风险为目的,为金融机构提供企业信用咨询服务;今后将逐步扩大系统的信息量,更好地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已组织开发统一的信贷登记咨询管理系统软件,拟于8月份在部分城市进行试点工作(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1999年分批向全国推广。各省级分行不再组
    2023-04-24
    317人看过
换一批
#银行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中国人民银行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依法独立制定和执... 更多>

    #中国人民银行
    相关咨询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的通知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20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 银监发〔2011〕22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同时,进一步履行社会责任,决定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现就有关
    • 中国人民银行公文传输系统试行规则第16条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21
      电子公文传输机房为机要重地,非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机房要有严密的防范措施。
    • 的银行卡号和个人银行卡号不同?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22
      银行卡补卡一般情况下卡号会变更,不过在补卡时向银行说明需要原卡号,银行也会给办理,不过需要等待一段时间,而且会加收一定的费用;具体的情况大家可以咨询银行,这样可以得到准确答案。银行卡丢失后一定要及时挂失,如果不能第一时间去银行,可以选择电话挂失,然后去银行办理正式挂失,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保证银行卡内资金安全,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把钱转出来,一般在正式挂失7天后才能补卡。在正式挂失银行卡和补办新卡时都会
    •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机关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1
      不是。二者是性质不同的机构。中国银行就是一家普通的商业银行,是根据《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设立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是企业性质。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的中央银行,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国家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是商业类的吗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2-08
      1、不是。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