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包人是否可以起诉发包人
分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其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虽然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并未建立合同关系,但由于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了关于本工程的分包合同,而且实际完成了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工程,故发包人符合施工司法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的条件,分包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对其拖欠的工程款。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关于本工程,基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承包人对分包人享有与工程对应价款的债权。基于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分包人对承包人享有与工程对应价款的债权。
二、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什么
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属于层级关系。
发包人指的是建设单位,分包单位是在总承包单位的下级单位,分包人指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一般指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方面承接工程的当事人,不能越级。
发包人指的是建设单位,分包单位是在总承包单位的下级单位,不能越级的意思。必须只能想总包单位发生直接关系,有点像军队的直线命令。
三、建设工程发包方具有合法资格的条件
合同主体资格审查是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之前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合同主体资格审查,将不合格的发包人排除在外,杜绝无效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和资格直接关系到合同签订后是否有效、能否履行。
1、必须具有筹建许可证
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筹建登记的企业,在核准登记后核发《筹建许可证》。一般认为,未领取筹建许可证的,不具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应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必须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发包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其对外发包的基本条件。
3、必须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此,建设单位如果没有用地批准手续,也就没有资格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4、必须具有建设工程所在地块的立项批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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