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益诉讼艰难破冰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5:44:48 94 人看过

近日,湖南省望城县一起以检察院为原告的公益诉讼案件审结。通过望城县法院的调解,望城县检察院和该县坪塘水泥厂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规定,该水泥厂对望城县坪塘镇花扎街村的49户村民,包括因灰尘、振动、噪声污染带来环境问题,予以每年补偿62538元。

在这起案件中,望城县检察院是主动介入,在望城县环境监测站监测发现该水泥厂的污染已超过相关环境法标准的最高限值后,以原告的身份,将水泥厂起诉到了法院。

据《财经》记者了解,该案例为时下中国不多见的公益诉讼案例。

公益诉讼障碍何在

所谓公益诉讼,相对于保护个人的利益的私益诉讼,是有关的个人、社会团体或一定的国家机关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目前,中国的公益诉讼一般集中在国有资产保护、环境污染、消费者的权益等领域。参与起草《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的中国人民大学民诉法博士孙邦清告诉记者,此类侵害事件的重要特点是,受害者的人数众多,但受到的损害呈现出利益分散单个量小、总体量大的特征,或者受害者不具体,但该事件本身却损害甚至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此类事件,单个受害者由于所受损害额不大,以及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而往往不愿提起诉讼,或者无具体的受害者提起诉讼。因此,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可以有效地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成为公众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公益的有力武器;还可以弥补行政机关保护公益职能的不足,以及疏导因上访的公益抗争造成的社会不安,防止社会动荡,维护社会安宁。

不过,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应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方能起诉。所以,在中国,当个人、团体等不能证明自己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话,法院往往会以原告主体不适格来拒绝受理。

目前,已经出现不少公民以个人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比如,1998年河南葛锐为3角钱公厕费将铁路部门告上法院;2004年郝劲松起诉有关铁路部门,要求提供收费厕所的发票的案件以及李刚的进津费诉讼,都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带来了好处。但是,这些案件由于原告都属于有直接利害关系,所以从法律上讲,这还不算是真正的公益诉讼。

真正为公益诉讼破冰的是检察院。1997年,河南省方城县检察院为原告,起诉该县工商局和汤某,要求法院撤销两者之间的门面房买卖协议无效。其理由是县工商局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门面房给汤某。这起案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并胜诉。由于该案意义重大,被写入了民事诉讼法学的教材中。此后,一些地方出现了零星的以检察院为原告的案件。如2002年浙江浦江县检察院向法院起诉,该县的良种场房地产买卖损害了国家利益,要求法院判决拍卖行为无效。河南省检察机关统计,从1997年到2007年,该省各级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572件,其中直接起诉242件。

不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存在一定障碍。一方面,检察机关主要的职责在于在刑事案件中的公诉身份,而以检察院名义提起民事诉讼,主要是根据《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院有保护公私财产、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职责。但中国目前没有相应的诉讼程序制度保障,所以各个地方只是自己尝试,也有一些法院会驳回检察院的公益起诉。一些由检察院提起的诉讼还遭到了质疑。比如,2003年湖南岳阳云溪区检察院充当一起民事案件的原告,却因为该案诉讼时效已过,以及当事人放弃债权而引发广泛争议。最高法院曾经下批复,叫停检察机关在国有资产案件中直接起诉。

无法可依成为瓶颈

检察机关如何有效行使权力,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成为公益诉讼能否继续推动的焦点。河南南阳市的检察机关有关人士指出,由于公诉制度的缺失,他们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只有在穷尽所有手段,仍救济不能或救济不力时,才把提起公诉作为终极的司法保护屏障。担心公益诉讼会引发滥诉,也是反对者的强大理由。

因此,无法可依仍然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瓶颈。最高法院民庭一位法官告诉《财经》记者,在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下,最高法院不会去贸然尝试。因此,目前公益诉讼并未列入最高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计划中。不过,他表示,下级法院只要不出现错误,对于公益诉讼这类试验性的做法,最高法院也不会予以干预。可以先让社会来进行评论。

在孙邦清博士参与的《民事诉讼法专家意见稿》中,规定了公益诉讼的禁止。包括就同一侵害行为已经提起公益诉讼的,或者在受害人已经提起停止侵害的诉讼时,禁止提起公益诉讼;以及利害关系人以书面形式,明确向人民法院表示,不同意起诉人代表自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的,除要求停止侵权行为的公益诉讼外,公益诉讼的裁判对其不发生效力。

《财经》记者获知,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行《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公益诉讼制度本有机会写入。但由于该法最终只进行了小部分的修改而非整体修改,因此公益诉讼制度最终没能进入该法。

在环保领域推动公益诉讼

目前,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领域越发凸显重要性。国家环保部副部长潘岳曾经多次呼吁,建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中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2007年年底,贵州省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和阿哈水库两湖一库管理局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向环境保护法庭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诉讼,起诉位于安顺地区平坝县境内的贵州天峰化工公司,要求其停止排污侵害。法院当庭判决,被告应立即停止其磷石膏尾矿废渣场对环境的侵害,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对环境的影响。

原湖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吕忠梅一直致力于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她建议,公益诉讼要通过修改立法、规范制度先做起来。只有把制度设计好,趋利避害,才有利于公共利益长远的保护。公益诉讼需要大量的时间、精力,不用担心有人去滥诉。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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