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和网络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相关的民事纠纷也逐渐地显现和增多。在处理此类的民事纠纷之时,电子证据往往成为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来源和基础。但是,现行立法并未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的规定。就我国民事诉讼电子证据法律地位的完善,应该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在《民事证据法》中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独立法律地位
完善电子证据立法,制定《民事证据法》,对电子证据的概念进行清晰、明确的界定。即应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基于计算机或类似设备的功能和原理生成的,以数字化电子信息形式存在和使用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形式就是电子证据。不仅如此,还要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从电子证据的特征、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及其特殊的举证规则来看,都有必要将电子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来看待。而且,将电子证据独立化在立法上也具有可行性。所以,在将来的《民事证据法》中要对现行的民事证据分类进行突破,将电子证据作为有别于现行七种证据类型的独立证据类型来看待。
2.完善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的举证规则
在完善电子证据的举证规则方面,要从收集、保全电子证据的规则以及适用电子证据规则方面进行完善。具体说来:
第一,在电子证据收集的法规层面,修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将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连接服务提供者,如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等)拓展到个人,从而达到对个人计算机系统和网络设备中的电子证据得到及时保护的目的。
第二,可采取的电子证据保全方法主要有:
(1)打印输出,即对网络犯罪案件在文字内容上有证明意义的情况下,可以用打印输出的方式将电子证据以文书的方式进行取证。
(2)备份,电子数据的备份一般应当将存储介质中的内容按其物理存放格式进行备份。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存储容量和文件格式等,并要复制两个以上的电子数据的备份。
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电子证据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较为空白,由此而导致的相关纠纷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所以应明确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独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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