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了裁员的人数要求。依据该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才可启动裁员程序。用人单位如果裁减人员人数不足法定标准,不能启动裁员程序集中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与单个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须承担违法解雇的法律风险。实践中,用人单位的风险往往在于裁减人员未达到法定人数标准范围也启动裁员程序。如果需要裁减的人数未达到法定标准,建议用人单位尽可能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操作以更好地避免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还规定了裁员程序方面的问题:
1、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这一点上,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向工会说明情况,或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实践操作中要注意,法律规定的是“全体职工”而非“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不能仅向职工代表说明,而应当向全体职工说明。要注意保留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的书面证据材料,否则很可能会导致违法裁员的风险。
2、裁减人员方案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之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履行报告程序即可,无需经其批准。但用人单位要注意保留劳动行政部门签收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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