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追缴和妥善处理刑事犯罪中的赃款赃物,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均属赃款赃物。
第三条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追缴和处理刑事犯罪赃款赃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条例办理。赃款赃物不在本省境内的,商请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协助追缴和处理。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发现赃款赃物或有嫌疑的物品,严禁买卖或窝藏,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保卫组织报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追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应密切配合,互相支持;海关、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银行和其他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提供方便。
第二章追缴原则与办法
第六条犯罪分子所得的一切赃款赃物,包括赃物变价款或用赃款购买的物品、赃款存入银行已得利息,均应追缴。不能追回原物的,可以折价退赔。已经挥霍或腐烂变质的,责令犯罪分子赔偿损失。
第七条对已卖出的赃物,按下列情形追缴:
(一)买主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原物尚在需要追回的,无偿追回原物;原物已经消耗或不需要追回的,责令买主按买价退赔;原物又卖出的,收缴变价款;
(二)买主不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原物尚在需要追回的,由犯罪分子按卖价赎回原物;原物已经消耗或不需要追回的,由犯罪分子赔偿损失;原物又卖出仍需要追回的,由犯罪分子或卖出者按原卖价赎回原物。
第八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武器、弹药、爆炸物、剧毒物、放射物、麻醉品、淫秽品、迷信品等违禁品,必须全部收缴。
第九条犯罪分子赎回赃物或赔偿损失,由其经济收入支付或本人财产折抵。属于第七条(二)项情况的,可用已追缴的赃物变价款抵缴。
无经济收入、无财产的未成年犯罪分子,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适当赔偿损失,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第十条买主不知道是赃物,犯罪分子又无力赎回或赔偿失主损失的,可根据买主与失主的实际情况,按照分担经济损失的原则,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决定执行。
第十一条需要作物证随案移送或归档保存的赃物,买主拒不交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依法调取。
第三章保管与处理
第十二条追缴的赃款赃物,办案机关必须登记造册,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准截留、提成、私分,不准损坏、挪用、调换或占用,不准自行拍卖。
第十三条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收缴的赃款赃物,必须逐案开列清单,及时上缴县、市辖区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追缴的赃款赃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随案移送。其中不便搬运和需要妥善保管的贵重物品,按本条例规定提前处理的赃款赃物及违禁品,必须随案移送清单和实物照片。
第十五条追缴的赃款赃物,需经县、市辖区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处理。由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的赃款赃物,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处理决定;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直接处理的案件的赃款赃物,在结案时一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追缴的赃款赃物,分别按照下列情形,由结案机关处理:
(一)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和敲诈勒索的财物,属于机关、团体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除单位已报案并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归原单位者外,一律上缴国库;属于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党费、团费、工会费及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事业单位的财物,退还原单位;属于个人的合法财物,退还本人;
(二)贪污的财物,属于机关、团体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一律上缴国库;其他的退还原主;
(三)走私贩私、投机倒把、倒买倒卖外汇、拐卖人口、受贿、赌博等所得非法收入,不论单位或个人,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四)第七条(一)项中买主退赔款、变价款,除犯罪分子无力退赔的,可用于赔偿失主损失外,其余的没收,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收缴的违禁品,除作为罪证应归档保存的以外,全部没收。其中武器、弹药、爆炸物、剧毒物、放射物、麻醉品,及时分送主管部门处理;淫秽品统一交公安机关处理;迷信品由结案机关自行处理,其中有保存价值的文化艺术品,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下列赃款赃物,可以在案件办结前,由办案机关处理;
(一)应该退还失主又不需要作物证随案移送的财物;
(二)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可委托商业部门变卖。已变质不能变卖的物品,可以自行销毁。
提前处理的赃款赃物,应逐件登记、拍照,做出文字说明,存入案卷。
第十九条应该退还失主的财物,办案机关要积极寻找失主,不得借故不退。对于结案后半年内找不到失主,或通知失主后半年内不来领取的,上缴国库。如有正当理由,可以延期处理,已上缴国库的,可退库归还。
第二十条对于仅有失主和买主而没有查获犯罪行为人的赃物,原则上待查清犯罪行为人后再退还失主。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提前处理。
第二十一条上缴国库的赃款、赃物变价款,或送有关部门处理的违禁品,办案单位应逐项开列清单,财政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开具收据;退还失主的财物,领取单位或个人应办理领取手续。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主动交出赃款赃物,积极提供有关情况的;
(二)揭发买赃、窝赃、销赃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查证属实的;
(三)发现犯罪分子销赃时主动报告,或帮助抓获犯罪分子的;
(四)协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追缴赃款赃物作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三条有关奖励标准和所需经费,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知情的买主或销赃者提供证明信、发票或其他方便条件,或给持有赃款赃物的人通风报信的;
(二)隐瞒赃款赃物来源、去向和销赃人有关情况,或故意作伪证包庇犯罪分子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购、加工、经销、倒卖赃物的;
(四)阻碍、抗拒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追缴赃款赃物的;
(五)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为犯罪分子窝赃、销赃的;
(六)故意毁坏赃款赃物的;
(七)保管人员失职,造成赃款赃物丢失、损坏、腐烂变质的;
(八)保管单位或保管人员利用职权,贪污、私分、挪用、调换、占用或擅自处理赃款赃物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情节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主管领导者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和违禁品,按本条例规定追缴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劳改、劳教机关审查在押犯人和劳教人员违法犯罪案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查破一般刑事案件、查处治安案件,需要追缴和处理赃款赃物时,可参照本条例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刑法中赃款赃物的追缴与处理
112人看过
-
贪污罪赃款赃物是如何追缴
488人看过
-
强化赃款赃物的追缴
241人看过
-
职务犯罪赃款赃物处理规定
486人看过
-
论取款罪赃物的追缴
174人看过
-
追缴赃款赃物有范围限制吗
500人看过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均属赃款赃物。赃款赃物中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部分,应当依法返还;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赃款赃物具有两个方面的主要特征:一个方面是具有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另一方面,赃款赃物... 更多>
-
贪污罪赃款赃物是如何追缴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6-11《刑事诉讼法》第139条到143条对刑事侦查中查封、扣押涉案款物作了原则性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做了补充。根据这些规定,实践中赃款、赃物的追缴方式一般有如下几种。 扣押。扣押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提取、留置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扣押措施不仅针对涉案款物,还可能是案件的证据。扣押是贪污贿赂案件查办实践中最为常用
-
刑事犯罪案件追缴赃物可以减刑吗?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181、主动退赃是可以获得减刑的。被告人如果主动退赃了,那么在法院判刑的时候,在量刑上会给予考虑。 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基本原则 (1)相当性原则。在追缴、没收违法所得与犯罪工具等涉案财物时,司法机关需受到一定的限制。该限制细化成原则后,又被称为相当性原则,即没收的结果应与犯罪情节的可责程度相当,如没收在轻微犯罪行为中作为交通工具的汽车,没收之结果与犯罪情节两者相形之下显然过当,即属违背相当性原则。相当
-
经济犯罪赃款赃物追缴是怎样理解的,规定是什么的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06一、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相背离。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公安机关只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等等。公安部制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对公安机关的任务也作了相似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
-
追缴赃款赃物是否有范围限制宁夏在线咨询 2023-10-23追缴的赃款赃物仅限于犯罪分子犯罪所得。所谓赃款赃物,就是指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有失主的,应当将赃款赃物退还给失主。没有失主的,应当上交国库。任何人不得挪用、私吞赃物赃款。
-
赃款追缴的条件辽宁在线咨询 2021-10-28追回赃物是司法机关的主动诉讼行为,是司法机关利用国家权力追回犯罪分子非法侵占的他人财产,剥夺的诉讼活动。对于司法机关来说,追缴不仅是司法机关的权力,也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